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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要求 | SZSJ-1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SZSJ-1 | 近5年完成过1个公路工程数字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化)的设计工作。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及项目设计批复或合同甲方出具业绩完成材料。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公路工程数字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化)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高速(含高速或高速附属设施)、平台系统建设。 4、“近5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5、投标人独立承担完成设计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身份中标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全部设计工作的,则该设计业绩予以认定;投标人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证明其完成全部设计任务。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6、各类型的分包业绩均不属于有效业绩,投标人同时承担同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仅计算一次。业绩数量按合同签订的数量计算,单个合同中含有多条满足要求的高速公路业绩,按一个计算。 7、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8、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9、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0、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人员最低要求 | SZSJ-1 | 项目负责人 | 1 |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信息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近5年内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过1个公路工程数字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化)的设计工作。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3、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招标公告附录3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主要人员任职情况的,应由该业绩项目的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 4、公路工程数字化(或信息化或智慧化)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高速(含高速或高速附属设施)、平台系统建设。 5、投标人应提供其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2025年6月份起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主要人员2025年6月份起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6、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工程、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机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程地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道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路桥工程、岩土工程专业。信息化相关专业包括信息与通信工程、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工程、电气设计、计算机、自动化、机电。 7、近5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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