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等级要求 | HYDJ-1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HYDJ-1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 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
注: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HYDJ-1 | 同时具备: 1、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代建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代建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不予认定。承担监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监理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监理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6、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8、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9、近8年,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10、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11、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2、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HYDJ-1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投标人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style="height:125%">(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style="height:125%">(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 style="text-align:left;text-indent:28px;height:125%">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主要人员要求 | HYDJ-1 | 项目负责人(兼房建总监理工程师)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 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担任过1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职称证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主要人员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6、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7、投标人还需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8、“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