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统一进行答复,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1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39)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里化目标及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里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366号)、《浙江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40号)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减里化方案,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里化所需的费用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暂列金额中,相关费用按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减里化方案结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建筑垃圾减里化相关新文件,则按新文件口径执行。
三、本项目不延期开标,若投标人认为本澄青、修改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2026年3月4日11时00分之前以书面形式句招标代理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投标人认同本澄清、修改文件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宁波湾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