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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6-HCCS-SH94-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基...
公告名称:
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6-HCCS-SH94-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基...
所属地区:
福建
发布时间:
2026-02-26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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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6-HCCS-SH94-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基础环境运维服务项目-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基础环境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号(公交大厦A栋)11楼、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95号工商银行8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3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6-HCCS-SH94

项目名称: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基础环境运维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5万元

最高限价:45万元

采购需求:本次采购范围为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基础环境运维服务,预算价:15万元/年,三年合计45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维保服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本公告七、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2月26日至2026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02:00至0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号(公交大厦A栋)11楼、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95号工商银行8楼。

购买方式:现场购买或邮寄购买。邮寄购买标书费缴交账户:开户名: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银行银隆支行,账 号:8751020109007675。购买采购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颜小姐0592-5333808,谢小姐0592-6581288。

售价:人民币1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6年03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号(公交大厦A栋)12楼开标厅

五、开启时间:2026年03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号(公交大厦A栋)12楼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1)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响应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

②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第①、②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磋商响应供应商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1)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②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③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1)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②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③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磋商响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磋商文件未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

(2)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3)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7.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磋商响应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1)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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