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代理费以采购包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金额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0.8%,
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0.45%,
金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服务类采购费率0.25%
2.代理服务费(元):42661
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