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年度审计报告,或****年**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