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中和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正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本项目所涉及标的出租年限为3-5年,具体年限以出租方通知为准。若出租年限为五年,则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为成交金额,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8%,第五年年租金与第四年年租金一致。
8、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承租用途和使用方法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毁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9、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毁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省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1、意向方报名前须实地探勘并咨询出租方标的所有信息,意向方报名即视为已实地探勘并了解所有情况。
12、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及是否为划拨土地等具体情况详询出租方。
14、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5、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6、其他事项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17、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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