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竞买人(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内的立体停车位,共有3处,按现状整体出租。
标的1:位于农安县人民医院西侧(地址:农安县人民医院立体停车场,)共5层,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卡,资产号:220122423985649921000001,用途:公共停车场设施,面积2340平方米,无抵押,共208个立体车位,有(供电)设施。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标的2:位于龙府广场东侧立体停车场(地址:龙府广场东侧立体停车场),共4层,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卡,资产号:220122423985649921000002,用途:公共停车场设施,面积1260平方米,无抵押,共143个立体车位有,(供电)设施。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标的3:位于龙府广场西侧立体停车场(地址:龙府广场西侧立体停车场),共4层,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卡,资产号:220122423985649921000003,用途:公共停车场设施,面积1680平方米,无抵押,共143个立体车位,有(供电)设施。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因年代久远,以上房屋本身及设施均较为破旧,门牌号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不得用于非停车场以外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3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3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3年租金一次性缴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3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3年租金)。
3.3年租金保持不变。
4.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3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不得违反关于装修装饰的地方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3.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4.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6.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用电费用。交接之后;承租方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2.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租赁期内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八、 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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