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长春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6号线沿线站内及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内,共有44处,每处约1.5平方米,按现状整体出租,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设置充电宝用于为各类电子设备充电。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买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5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首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3.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4.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网络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5万元。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出租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如存在消防隐患,出租方调整场地布局等)与承租方协商调整和变更出租标的位置及摆放数量,承租方如需改变承租场地各位置及摆放数量需提前向出租方申请,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地各位置及摆放数量。租期届满后,承租方需将机器设施自行拆除后无条件移走。无条件将标的场地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
4.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5.因承租使用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6.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7.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8.承租方应守法经营,安全经营,承租期内由于商服设备、销售的商品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杂费税费问题约定
1.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安装调整设备等施工费用,还需承担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行管部门等要求收取的各项税费金,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2.承租期内,充电宝及相关配套设施如:设备、相关附属物、电缆及铺设、插卡式电表、涉及经营销售的其它设备均由承租方自行购置,并负责所有设施的看管、维修、维护。
八、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到期后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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