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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寿宁县农业农村局寿宁县21年度高标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竣工测量复中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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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福建省寿宁县农业农村局寿宁县21年度高标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竣工测量复中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福建省 |
发布时间: |
202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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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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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寿宁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
厦门连宋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924]TY[TP]2022001-1
的
寿宁县农业农村局寿宁县21年度高标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竣工测量复核、竣工验收项目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3-1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日历天)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4780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8478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甲方提供完成验收所必须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农业农村局农建股
;
4.3
交付条件:
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通过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工作任务 完成11个寿宁县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县级初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工作依据 技术规范:需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福建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省级水利、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技术规定、要求。 (三)具体工作内容 寿宁县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涉及全县8个乡镇1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面积1.8万亩(其中新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08万亩)。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为大中小沟清淤、桥涵配套、生态护砌、防渗渠、管道、蓄水池、排水(洪)沟、机耕道路等工程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业主单位提供完成验收所必须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成果6份,具体县农业农村局要求为主。乙方应确保出具的结论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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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完成8个项目的县级初验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拨付50%;
2
50
剩余部分待11个项目全部完成县级初验并出具验收报告后付清。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完成本合同所有约定义务完成后终止
。
10
、违约责任
10.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10.2甲方变更委托验收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验收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10.3乙方应按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验收报告文件,并对提交的验收报告文件的质量负责。 10.4乙方对验收报告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对甲方提出的必要修改,乙方需积极配合。 乙方应对验收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无质量问题、符合验收标准,若经乙方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乙方出具验收报告后,因项目质量存在问题,与验收标准不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的损失。 10.5乙方应确保自方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因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人员、乙方人员导致甲方人员或第三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的损失。 10.6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合格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承担相应法定违约责任。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寿宁县人民法院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寿宁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厦门连宋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
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28号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12D
单位负责人:
胡文琛
单位负责人:
李沛堂
委托代理人:
游小姐
委托代理人:
吴先生
联系方法:
18650587641
联系方法:
059-51588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厦门湖滨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1551001052519456
签订地点:
宁德市寿宁县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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