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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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所有排名第一(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采取随机摇球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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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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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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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分分值构成:
主要人员:34分
评价分:20分
业绩及信誉:40分
其他因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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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评标价计算
方法
| 固定报价,提供承诺函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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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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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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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主要人员
| 34分
| 项目
负责人
| 22分
| 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得12分。
项目负责人2019年9月1日以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完成1个包含特大桥工程、隧道工程的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含预算编制业绩、预算审核业绩、工程结算审核业绩、竣工决算审计业绩),且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或建设里程不少于40公里的加2分,本项最多加 6分;
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加4分,本项最多加4分。
评分依据: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项目业绩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职称证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六个月社保凭证扫描件。证书注册工作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提供注册信息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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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技术人员
| 12分
| 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得6分。
配备的主要技术人员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每个人员加1分,本项最多加6分。
评分依据: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六个月社保凭证扫描件。证书注册工作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提供注册信息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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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评标价
| 20分
| 固定报价,提供承诺函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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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绩及信誉
| 40分
| 类似项目
业绩
| 30分
| 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得12分。
投标人自2019年9月1日以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完成1个包含特大桥工程、隧道工程的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含预算编制业绩、预算审核业绩、工程结算审核业绩、竣工决算审计业绩),且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或建设里程不少于40公里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1 8分;
评分依据:合同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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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誉
| 10分
| 企业自2019年9月1日以来获得过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管理协会评价的 “AAA”信用评价等级的,得5分;获得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管理协会评价的“AAA”信用评价等级的,得3分,获得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管理协会评价的“AAAAA”信用评价等级的,得5分。未获得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加10分。
评分依据: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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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其他因素
| 6分
| 奖项
| 6分
| 投标人自2019年9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所完成的造价咨询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造价行业协会“优秀造价企业证书”,每个加2分,本项最多加6分。
评分依据:获奖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行业协会)的文件原件扫描件(获奖情况可网上查询)和获奖网上公示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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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1.1 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的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底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2.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3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4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