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题: |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 有效期: | 2021-02-08 至 2021-02-09 | 撰写单位: | 辽宁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撰写人: | 赵乐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title{margin: 0 auto; .subtitle{.MsoNormal{padding-left:20px;.pIndent{text-indent: 30px.underLine{.imageSign{position: relative; width: 250px; height: 250px; margin-left: calc(100% - 200px); margin-top: -120px;.tableRight{float: right;.text{text-align:justify; text-align-last: justify;.tableBottom{float: right;div[size="A4"] { background: white; width: 17.18cm; height: 24.62cm; margin: 0 auto; padding: 2.54cm 1.91cm; overflow: hidden;.table2{height: 25px;p{height: 30px;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1-210700-00296
二、项目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锦州北国人力资源事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1,461,072.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C0809职业中介服务
服务范围:劳务合同签订,员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劳务纠纷处理,工伤事故处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员工离职管理等。
服务要求:1.由中标方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劳务合同和派遣手续。 2.负责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3.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及时、足额、完整。 4.依法处理劳务仲裁和诉讼案件,避免发生劳务争议和诉讼案件,避免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利社会影响。负责代办派遣员工各种证件和相关手续,做到及时、准确、妥善,避免发生人事仲裁事件。 5.负责派遣员工档案管理。 6.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驻点办公。中标方应及时派遣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到采购单位驻点办公,及时处理派遣员工的各项事务,协助采购单位的相关工作。
服务时间:按合同中约定
服务标准:1.由中标方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劳务合同和派遣手续。 2.负责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3.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及时、足额、完整。 4.依法处理劳务仲裁和诉讼案件,避免发生劳务争议和诉讼案件,避免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利社会影响。负责代办派遣员工各种证件和相关手续,做到及时、准确、妥善,避免发生人事仲裁事件。 5.负责派遣员工档案管理。 6.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驻点办公。中标方应及时派遣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到采购单位驻点办公,及时处理派遣员工的各项事务,协助采购单位的相关工作。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潘冬玲、任宝成、崔箫、王淑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国家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 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中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以预估金额为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5,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5段14号,锦州市事业单位办公区d座
联系方式:0416-32230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昆明街13-34号
联系方式:0416-89087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乐
电 话:0416-8908777
十、附件
采购文件:检验检测中心劳务派遣文件.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锦州北国人力资源事务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图片_20210202142019.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