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武汉局-2020-1315)
因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1、根据蓄电池采购技术条件:2.1《HXD1型电力机车总体技术规范》(编号:TJ/JW005-2014)有关蓄电池的条款。
2.2《HXD1B型电力机车总体技术规范》(编号:TJ/JW006-2014)有关蓄电池的条款。
2.3《HXD1D型电力机车总体暂行技术规范》(编号:TJ/JW057-2015)有关蓄电池的条款。
2.4《HXD3型电力机车总体技术规范》(编号:TJ/JW011-2014)有关蓄电池的条款。
2.5《HXD3C型电力机车总体技术规范》(编号:TJ/JW013-2014)有关蓄电池的条款。
根据电力机车总体技术规范,上述车型分别属于不同主机公司生产的不同车型。每个车型主机公司对供应商都有严格的装车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每种车型的运用都有所不同,所以在设计蓄电池的时候,都是根据每种车型制定的技术标准,是主机厂和厂家联合设计的技术协议,以满足每种车型需要。请问:在本次招标谈判项目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对应车型的技术协议。
2、根据蓄电池采购技术条件:2.7《机车零部件首件检验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89号)。请问:在本次招标谈判项目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供应商首件检验报告。
3、根据蓄电池采购技术条件:2.9《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请问:在本次招标谈判项目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
4、根据蓄电池采购技术条件: 6.1蓄电池需提供具有承担型式检验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对应机型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请问:在本次招标谈判项目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对应机型(HXD1/HXD1B/HXD1D/HXD3/HXD3C)的证明材料如主机厂供货合同。
答:1、技术规格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本技术规格书中条款引用的文件出处,跟对应车型的技术规格书没有关系。在本次招标谈判项目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对应车型的技术协议。
2、2.7《机车零部件首件检验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89号)。为技术规格书中6.3条款的引用文件。蓄电池新增供应商的选择流程至少包括:初选、资质审核、产品首件检验、小批量装车(少于5台)、阶段批量装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少于合同数量的20%)和批量装车。新增供应商都需要提供供应商首件检验报告。
3、蓄电池为B类部件,投标人在后续供货时需提供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
4、6.1蓄电池需提供具有承担型式检验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对应机型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该蓄电池使用的对应机型为HXD1/HXD1B/HXD1D/HXD3/HXD3C,所以需提供HXD1/HXD1B/HXD1D/HXD3/HXD3C五种对应机型的型式检验报告。主机厂供货合同不能代替型式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同时,为了给各潜在报价人编制报价文件预留充足的时间,现将本项目谈判时间做如下变更:
五、报价文件递交
5.1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上午09:30。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报价人允许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报价文件,其它地区报价人仍须现场递交报价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必须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08时15分至09时30分在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713室(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当面递交给采购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必须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前寄达武汉铁路九州饭店(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并被采购人签收。因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实时调整,建议报价人邮寄文件前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避免因递交方式选取错误而导致文件被拒收。
5.2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谈判时间
6.1谈判时间:2021年2月22日上午11:30开始。
6.2谈判等候地点:采购人将依据报价文件递交情况采用现场谈判或视频谈判。报价人可在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29号九州饭店七楼713室(武昌火车站西广场南侧))等候谈判,或在采购人创建的视频谈判软件等候室中等候谈判。届时请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出席,凡在规定时间未能参加视为弃权。
感谢各报价人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