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债务人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等17户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涉及债权详见下表(债权截止日2020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一、17户项目整体情况介绍
本次处置的17户资产均来自我业务部2015年4月14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宁夏分行)收购的100户金融债权资产包。本次处置的17户资产中本金合计3521.66万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利息合计10581.80万元,其他债权合计40.97万元,债权共计14144.43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其他债权
| 合计
| 担保情况
| 诉讼情况
| 五级分类
|
1
| 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
| 800,000.00
| 1,786,751.32
| 0.00
| 2,586,751.32
| 抵押
| 未诉
| 损失
|
2
| 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
| 9,840,000.00
| 23,156,732.25
| 141,765.00
| 33,138,497.25
| 抵押+保证
| 已诉
| 损失
|
3
| 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
| 5,176,646.64
| 14,625,373.90
| 72,570.00
| 19,874,590.54
| 抵押+保证
| 已诉
| 损失
|
4
| 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
| 2,800,000.00
| 4,056,757.25
| 98,483.00
| 6,955,240.25
| 抵押
| 已诉
| 损失
|
5
| 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
| 250,000.00
| 729,730.86
| 17,550.00
| 997,280.86
| 抵押
| 已诉
| 损失
|
6
| 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2,700,000.00
| 9,063,766.51
| 32,241.00
| 11,796,007.51
| 保证
| 已诉
| 损失
|
7
|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10,628,357.55
| 0.00
| 16,628,357.55
| 抵押
| 未诉
| 损失
|
8
| 宁夏万汇镁业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5,012,067.33
| 32,104.00
| 7,044,171.33
| 保证
| 已诉
| 损失
|
9
| 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
| 250,000.00
| 213,636.85
| 0.00
| 463,636.85
| 保证
| 已诉
| 损失
|
10
| 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
| 700,000.00
| 2,140,417.44
| 0.00
| 2,840,417.44
| 保证
| 未诉
| 损失
|
11
| 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
| 9,000.00
| 13,403.15
| 0.00
| 22,403.15
| 保证
| 未诉
| 损失
|
12
| 宁夏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0
| 75,624.22
| 4,846.00
| 130,470.22
| 保证
| 已诉
| 损失
|
13
| 贺兰县银兴机械厂
| 306,042.71
| 639,967.71
| 0.00
| 946,010.42
| 保证
| 未诉
| 损失
|
14
| 宁夏亚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520,016.03
| 3,675,853.22
| 0.00
| 4,195,869.25
| 保证
| 未诉
| 损失
|
15
| 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800,000.00
| 1,683,517.25
| 8,626.50
| 2,492,143.75
| 抵押
| 已诉
| 损失
|
16
| 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
| 114,933.36
| 206,798.35
| 1,494.50
| 323,226.21
| 保证
| 已诉
| 损失
|
17
| 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900,000.00
| 28,109,272.25
| 0.00
| 31,009,272.25
| 抵押
| 未诉
| 损失
|
合计
| 35,216,638.74
| 105,818,027.41
| 409,680.00
| 141,444,346.15
|
|
|
| |
二、17户资产分户介绍
(一)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
1、债务人基本情况
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筹建于1998年8月17日,登记机关为贺兰县工商局,注册号6401222400135,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马保元,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奶牛、渔业养殖,经营地址为贺兰县南梁台子农牧场。2002年10月10日被贺兰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自2009年以来,公司法人马保元一直四处躲避,项目组一直未能找到,公司承包的土地一部分在2003年修建艾因河时被征用,剩余部分在2009年出售给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渔业养殖。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1999年4月27日,该公司在农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日2002年4月25日。抵押物为该公司租赁土地886.3亩(贺国用98字第87号、贺国用98字第88号),抵押时作价191万元,由贺兰县土地局出据抵押登记,抵押许可证号“贺土地99押许字第06号”。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贷款余额为80万元,表外挂帐利息1,786,751.32元。
3、抵(质)押物情况
该公司在农行的贷款抵押物为该公司承包的农业用地886.3亩(土地使用证年限为5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30年),2003年在修建艾因河时,该公司土地被征用了一半(土地补偿款被马保元领走),剩余部分2009年马保元私下出售给了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渔业养殖。现无法与宁夏海辰取得联系。
(二)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属私营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人民币13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同宁,主营范围肉苁蓉种植、销售等,注册经营场所永宁县玉泉营东大滩,最新工商年检年度为2012年,企业状态“存续”。该企业原名“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2001年8月份更名为“永宁县甘草种植场”,2006年8月更名为“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
保证人永宁县望远橡塑厂2004年被被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尽职调查时未发现公司有效资产。
保证人永宁县种子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注册资本人民币359万元,法定代表人任全刚,经营地址永宁县杨和镇,主要从事种子的生产、销售,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隶属于永宁县农牧局。该公司也在农行100户资产包中作为债务主体存在,债权本金229.1万元,我业务部于2020年5月完成该笔债权处置,回现241.1万元。
保证人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06年9月被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尽职调查时未发现公司有效资产。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1995年10月30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望远橡塑厂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粮棉大县专项贷款90万元,用途为建设种子基地,期限一年,1996年10月20日贷款到期。
1996年3月12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望远橡塑厂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用途为购买化肥,期限半年,1996年9月12日贷款到期。
1996年5月6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种子公司保证担保,在农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现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4万元,用途为付货款,期限四个月,1996年9月30日贷款到期。
1996年10月8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种子公司保证担保,在农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用途为付货款,期限一年,1997年1月15日贷款到期。
1996年6月28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20万元,用途为土地开发,期限三年,1999年6月28日贷款到期。
1997年10月23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宁夏吉利达建筑机电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50万元,用途为土地开发,期限三年,2000年10月23日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向支行申请了贷款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01年4月23日,贷款展期由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996年12月20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80万元,该笔贷款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合同中载明以该公司价值147万元的喷灌机做抵押,有相关证明文件,也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贷款用途为购买节水灌溉设备,期限三年,1999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
1997年4月15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合同中载明以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但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贷款用途为开发荒地,期限三年,2000年4月15日贷款到期。
1998年4月6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用途为建设种子基地,期限四年,2002年4月6日贷款到期。
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草苁蓉债权合计33,138,497.25元,其中本金9840000元,利息23156732.25元,其他债权141765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该企业贷款由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证担保350万元、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保证担保334万元、永宁县望远橡塑厂保证担保120万元均在贷款剥离前丧失了担保诉讼时效;有80万元以10台绞盘式喷灌机设置抵押担保,10台绞盘式喷灌机已被该企业出售;有100万元贷款以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但信贷档案中未见相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3月,因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累计拖欠国营玉泉营农场332万元费用,国营玉泉营农场向该企业送达了解除土地租赁的通知。
由于该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开发种植全靠银行贷款,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下,多年无收入,企业还款意愿较差,故不能按期偿还农行贷款,我业务部收购债权时贷款形态为可疑。担保诉讼时效均已丧失,抵押物变现能力极弱。2009年8月,支行对该企业贷款提起了诉讼,法院出具了(2009)银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永宁县支行于2011年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2011)银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以该企业抵押财产属承包用地暂不能处置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三)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注册资本530万元,法定地所永宁县望远镇望远街,经营范围润滑油、润滑脂、化工产品等,该公司现已关停,营业执照吊销。
保证人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法定代表人包光红,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住所银川市清河北街景墨家园,营业执照现已吊销。
保证人杨建国,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银川市兴庆区。2007年11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拘捕,2009年2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2010年8月17日与妻子离婚,现为自由职业者。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2003年11月18日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以杨建国名下193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595.2平米房产设置抵押,并分别在房管部门、土地部门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于2004年11月18日到期,现贷款余额100万元。
2005年7月13日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90万元,该笔以杨建国名下193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595.2平米房产设置抵押,并在土地部门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6月24日,现贷款余额899,593.86元。
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9月3日,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办理7笔贷款,金额共计375万元。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偿还了30万元,在不欠息的基础上由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345万元,贷款到期日2006年12月30日。2009年2月4日扣收贷款本金29811.94元。
我业务部收购农行资产包后,龙海石油项目于2015年6月回款117911.28元。现剩余债权合计19874590.54元,其中本金5176646.64元,利息14625373.9元,其他债权72570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该公司339.5万元贷款由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法院判决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查到保证人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189.95万元贷款以杨建国名下房地产设置抵押,贷款时抵押物有产权证,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在执行阶段经法院执行人员到银川市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查询,均未查到抵押物的相关档案信息;政府工作人员称,原郊区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未向他们移交相关档案。
2010年7月份农行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出具了(2010)银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29.46万元及利息,其中189.9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对杨建国名下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339.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11月,农行永宁支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正在执行中。在资产包收购后后,时任项目经理到杨建国抵押的房地产处进行了实地走访,该宗土地上建有一幢三层楼和一排平房;平房的门窗已被拆除,三层楼二、三层闲置,一层租给他人做生意。保证人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
(四)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4日,注册资金人民币51.8万元,法定代表人武显明,主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金属材料、五金、家电化工产品及农林牧开发等,住所凤凰南街1#三层01房,于2012年被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1999年9月22日,支行向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以该公司500亩土地承包权设置抵押,用途为葡萄种植,期限3年,2002年9月22日贷款到期。
2000年8月30日,支行向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80万元,该笔贷款以该公司1500亩承包土地设置抵押,用途为葡萄基地建设,期限5年,2005年8月30日贷款到期。
截止2020年11月30日,该户债权合计6,955,240.25元,其中本金2800000元,利息4056757.25元,其他债权98483元。
该公司的葡萄基地因土地贫瘠,投入大、产出有限,致使企业严重亏损,一直维持经营。2009年8月支行对该公司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永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2年4月,法院出具了(2011)银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贷款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位于玉泉营农场的2000亩国有土地承包权,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实地调查,抵押的2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500亩已被玉泉营农场收回,尚余1500亩由公司负责人康颖慨种植。该宗土地属承包地,地上附着物(主要为各类苗木)价值远高于贷款本息,但变现能力较弱。
2009年8月农行永宁支行对该公司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永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2年4月,法院出具了(2011)银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五)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8日,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主营范围种禽养殖、饲料加工,注册经营场所永宁县杨和乡红星村,于2007年3月19日被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保证人李伟,男,现年71岁,家住永宁县红星村,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2005年9月9日,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25万元(经分行批复同意),该笔贷款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房产名下房地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期限一年,2006年9月5日贷款到期。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经营规模小,无完善的财务制度,属家庭经营性企业,2008年以来受禽流感的影响,经营亏损较大,致使企业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农行永宁支行于2012年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出具了(2012)银民商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支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准备评估拍卖抵押物期间,杨和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拆迁通知,故法院出具了(2013)永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抵押物至今未进行拆迁。
截止2020年11月30日,该户债权合计6,955,240.25元,其中本金250000元,利息729730.86元,其他债权98483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该公司贷款以李伟名下的房地产设置抵押,其中房产1602.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112平方米,均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物现处于闲置状态,由李伟居住;该抵押物地理位置较好,变现能力较强。
4、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农行于2012年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出具了(2012)银民商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支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准备评估拍卖抵押物期间,杨和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拆迁通知,故法院出具了(2013)永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我业务部收购债权后,项目经理到抵押物所在地进行了查看,约谈了企业负责人李伟,李伟称企业已关停多年,无经营收入,企业无还款能力;杨和镇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下发了拆迁抵押物的通知后至今既未签订拆迁协议,也未拆迁抵押物,李伟本人不同意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
(六)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经宁夏经贸委批准(宁经贸业发[1997]178号)成立,于1997年10月28日在银川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进成,注册资本人民币3618万元,其中:中外合资宁夏金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占58.55%,宁夏灵武清真罐头厂占27.7%,外商独资企业贺兰福有限公司占6.6%。自然人投资占6.6%。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及金属材料批发,注册经营场所: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1#写字楼。经查现经营场所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李进成因涉嫌经济诈骗至今下落不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于2002年11月12日,被银川开发区工商局(银工商检处字[2002]第027号处罚文件)吊销。
抵押担保人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注册资本金68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忠民。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范围:土地开发,农、林、牧综合发展。注册经营场所:银川市新市区朔方路东18号。经银川市经贸委证明该企业现已关停,无其他资产。
2、债权基本情况
1998年7月10日至26日,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分两次为宁夏金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总额26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全额质押,另两笔600万元用第三人宁夏绿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划拨农业开发使用土地使1412.6亩使用权抵押,1998年7月23日承兑汇票到期,承兑2310万元,剩余290万元造成垫付,2005年10月25日,经农行分行批准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现委托资产余额290万元,利息2810.92万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惠国用(1998)第1180号、1184号、1239号,面积分别为331333平方米、286681平方米、323466.34平方米国有划拨农业开发用地,使用现限30年,现剩余年限7年。抵押手续合法有效,无法律瑕疵,但经过项目组前往惠农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4、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2000年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将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贷款290万元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经中级法院民事判决([2000]银经初字第92号),判决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到期不履行,依法处置宁夏绿苑公司抵押物,我行多次申请强执执行,由于借款人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资产可供执行。抵押人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四至不清,土地局的相关档案资料缺失,难以处置变现,至今分文收回,目前仍在执行阶段。
(七)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1999年2月10日由银川市捷安特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25万元,期限一年,到期日2000年2月6日,截止2014年6月31日,贷款本金余额25万元,利息9.47万元。借款人于2005年1月19日被银川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在区、市工商局均查不到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公司查无资产,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250000元、利息213636.85元,总计金额为463636.85元。
(八)贺兰县银星兴机械厂
贺兰县银星兴机械厂于1997年5月26日在贺兰县农发行贷款50万元,到期日2000年5月26日。贷款于1998年5月22日划转至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公司于2001年底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改制后企业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资产补充协议》,以借款人所有机器设备14台/套重新设置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已出租给他人使用。借款人于2005年10月18日被贺兰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贺兰县银星兴机械厂债权本金306042.71元、利息389135.10元,总计金额为695177.81元。
(九)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
2000 年7月14日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由宁夏瑞祥实业发展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10 万元(后收回 9.1 万元),贷款期限至2001年7月16日。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12月29日被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06年9月12日被吊销,保证人资产已被其他个人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得,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20日本金9000元、利息13403.15元,总计金额为22403.15元。
(十)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
1998年8月12日、1998年8月19日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由宁夏裕兴商贸有限公司担保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40万元,期限均为1年。债务人法人资格已于2019年3月8日注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02年4月27日吊销,名下无相关资产信息,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700000元、利息2140417.44元,总计金额为2840417.44元。
(十一)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00年7月24日,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承包的国营连湖农场玉泉营分场荒地2924亩经营权设定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80万元,用途为农业专项开发,期限三年。
2009年7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把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至兴庆区法院,2009年12月17日兴庆区法院作出(2009)兴民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则以抵押的承包国营连湖农场玉泉营分场2200亩土地使用权(实际为土地经营权)依法处置,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优先受偿。原告已于201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抵押物已被政府征用,抵押权消灭无法执行。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800000元、利息1246102.91元,其他债权8626.50元,总计金额为2054729.41元。
(十二)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2000年7月10日,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由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200万元,用途为植树贷款,期限一年,2001年7月10日贷款到期。后多次办理转贷,最后一次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转贷180万元(2004年12月28日还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28日到期;2002年9月20日,由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取得人民币专项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后多次办理转贷。最后一次办理借新还旧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转贷贷款90万元(2004年12月28日还款1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28日到期。上述借新还旧贷款两笔金额本金27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于2007年1月14日把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银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258218.34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判决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名下锅炉房为公用设施,无法处置,兴庆区嘉安里小区1号楼(2套)住宅,经查不存在。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09年7月15日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10年7月29日吊销。当前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营业地址不存在,无可供执行财产。2009年9月22日银川中院作出(2007)银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2700000元、利息9063766.51元,其他债权32241元,总计金额为11796007.51元。
(十三)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14日,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由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期限3年,2001年12月14日到期。2001年12月14日办理贷款展期50万元,期限3年,2003年6月14日到期。2003年6月18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35万元( 2003年5月20还款 15万元),期限1年,2004年6月18日到期。2004年12月30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30万元(2004年12月30还款5万元),期限1年,2005年12月2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形成逾期。经过还款,目前尚欠借款本金11.49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于2010年2月6日将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未对保证人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兴庆区法院支持了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请求,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了强制执行等措施。借款人营业执照于2005年8月16日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12年9月24日吊销,借款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114933.36元、利息206798.35元,其他债权1494.50元,总计金额为323226.21元。
(十四)宁夏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
1999年6月15日,宁夏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宁夏星火科技银川饲料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万元,用途经营周转,期限一年,2000年6月6日到期后未能偿还,形成逾期。
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于2002年6月5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诉至法院,诉讼标的56700元(其中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6700元)。2002年7月22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2002)城民商初字第1653号调解书:被告虹远公司拖欠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贷款5万元,于2002年8月15日前偿还3万元,于2002年8月31日前偿还2万元,并支付自2000年9月21日至付款时止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款项逾期未付,由第二被告保证人宁夏星火科技银川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未能履行法院调解书内容的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于2002年9月18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由于借款人营业执照于2005年1月19日被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11年9月20日吊销,借款人关闭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保证人生产设备、生产车间和办公楼全部闲置,企业处于关门停业状态,资产被法院查封,导致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虹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50000元、利息75624.22元,其他债权4846.00元,总计金额为130470.22元。
(十五)宁夏万汇镁业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4月30日,分别由宁夏中常乐镁业精炼厂和宁夏耐特镁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债务人逾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欠还贷款余额200万元,利息362万元。
2006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对宁夏中卫常乐镁业精炼厂担保的一笔100万元贷款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未对保证人宁夏耐特镁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06年10月1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银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的诉讼请求,并于200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因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07年4月2日吊销,宁夏中常乐镁业精炼厂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两个保证人早已关停多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万汇镁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2000000元、利息5012067.33元,其他债权32104.00元,总计金额为7044171.33元。
(十六)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1999年7月26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300万元,2002年7月26日到期,用途:农业综合开发,2003年12月22日收回再贷,2006年12月10日到期,用途:水产养殖;1999年6月1日贷款300万元,2002年6月1日到期,用途:水产养殖,2004年3月11日收回再贷,2007年3月9日到期。至目前,委托资产余额600万元,欠息516.48万元。上述两笔贷款抵押物为该公司承包的宁夏区农业厅水产局转包的平罗县鱼种场,位于明水湖渔场养殖用地4551亩,未进行抵押登记。
2010年8月27日银川中院开庭对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与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银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22.8万元,由于抵押物未抵押登记,对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享有的抵押优先权未予判决。银川中院于2011年5月3日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11)银执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9月抵押物被处置,现本案执行状况不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11月25日吊销。
2015年4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