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对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评审结果质疑函的回复
系统:2021-01-28 17:04
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
邮编:610000
联系人:肖华
授权委托人:肖华联系电话::13541147786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5115232021000004包号:/
采购人名称: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1年1月21日
三、质疑内容
(一)质疑事项:质疑人参与了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232021000004)政府采购活动,我们认为:评审委员会对我公司《其他响应文件》中载明的人员配备评审时出现明显偏差,明显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我公司的人员配备得分应是12分、总分应是98分(大于现公示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95.25分);而不是《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得分汇总排序表》中显示人员配备得分9分、总分95分(小于现公示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95.25分),我公司应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而非第二中标候选人。这已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请予以复核并更改公司人员配备得分与总分,同时更改成交结果。
(二)质疑事实依据
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表之人员配备要求∶
1、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师,同时具备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本项目技术人员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作业证10人及以上(含10人)得3分,否则不得分。
3、服务商档案管理人员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2人及以上(含2人)得3分,否则不得分。
4、在线举证系统移动端15台及以上(含15台)得3分,少于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在签订合同前提供证书原件由采购人查验)。
我公司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人员配备要求载明并提供了人员的相关证书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在线举证系统移动端30台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具体有:
1、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师,同时具备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为:徐卓。
2、本项目技术人员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作业证10人,分别为:符利玲、苟颖怡、何敏、黄栋、黄帆、吕秋俊、向芬、徐丽茹、晏影红、张涛。
3、服务商档案管理人员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2人,分别为:何彦斌、张异。
4、在线举证系统移动端30台,提供的是发票编号为05987253的华为M5平板电脑30台(该型号平板电脑具备在线举证的技术要求,在三调及统一时点更新中技术单位均采用该类平板电脑作为在线举证系统移动端,参与过"三调"及统一时点更新均知道该类平板电脑实质上为线举证系统移动端)。
以上证明材料详见我公司提交的其他响应文件P13-P57。
综上,我公司提供的人员配备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人员配备的得分应是12分,而不是《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得分汇总排序表》中显示的6分。
(三)法律依据: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以上质疑内容是法律法规赋予我公司的权利,我们认为在本项目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不平等对待,我们是实事求是向你们反应,所以我们提供本质疑,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同时,我公司将保留向财政部门投诉和相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质疑答复
贵公司认为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232021000004)评审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邮件方式提交了质疑函,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质疑函送达我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进行受理。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质疑函后对贵公司《其他响应文件》进行了复核,贵公司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詹祖成,而不是质疑函中的:徐卓。
贵公司在《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得分汇总排序表》中显示的得分数为9分而不是质疑函中的6分。
关于贵公司在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人员配备中得分9分而不是12分。我公司组织对磋商小组评审过程资料和贵公司的响应文件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是在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人员配备“1、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师,同时具备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小项中未给与贵公司得分。
4、经我公司复核和咨询磋商小组成员得出: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师,同时具备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但贵公司在响应文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詹祖成提供的是测绘工程师和质量管理与检查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质量管理与检查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质量检查员证,所以磋商小组在本小项未给予得分。质量检查员证详见附件。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贵公司认为江安县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232021000004)评审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