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子山公园片区沿河护栏及堤岸功能性照明项目质疑回复
系统:2021-01-28 16:38
质疑单位:四川裕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5082233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质疑答复单位:四川德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方式:028-62105386
四川裕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塔子山公园片区沿河护栏及堤岸功能性照明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21000044)的磋商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月26日向我(单位)邮寄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1年01月26日11:10收到贵公司邮寄的书面质疑并于2021年0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评审方法”中的3.3.3综合评分明细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评分标准为:供应商提供的方案中有超出以上要求内容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每有一项加2分,最多加6分,此条要求明显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不符合,请贵单位及时修改评分标准,更正竞争性磋商文件,以维护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质疑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小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四川德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我公司将请求成都市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四川省财政厅介入调查或如实反映该情况。
质疑单位:四川裕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5082233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文件网址,贵单位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cfg/2c9240c772c4079a0172c6ae289d0af1.html
(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文件
二、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出如下回复:
1、根据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该项目评分因素采用川财采[2020]68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第一版》(样表一)的评审因素(6个)设置,符合规定。
2、根据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本项目评分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并咨询相关专家后设置,不存在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
3、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中“供应商提供的方案中有超出以上要求内容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每有一项加2分,最多加6分”该内容旨在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的保障条款,该内容虽不属于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也未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我单位与采购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充分听取了采购人的意见和论证专家的意见后,决定采用贵单位提出的意见,后续我公司将修改评分标准,更正竞争性磋商文件,保证本项目公平公正进行。
4、综上所诉,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和我公司将对该条评分标准进行调整,请质疑人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更正公告。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如果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四川德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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