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1-25,公告主要内容为:安徽合肥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北区物业项目电梯维保服务答疑[2021],所属区域:安徽-合肥,所属行业分类:电梯,招标编号:2021AJJFN00010,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北区物业项目电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北区物业项目电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21AJJFN00010)”项目答疑公告如下:
问1:本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供应商出具由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梯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奖项”其中质量监督管理局多举办的为“维保质量大抽查”,结果只公布成绩,不提供证书;且电梯协会举办的多位“电梯技能大赛”,由公司维保员个人参加,只提供个人荣誉证书。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项规定有专门设置的嫌疑,故此项是否可以改为“投标人具体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被评为五星级单位的得6分,四星级单位的得4分,三星级单位得2分,二星级及以下的不得分”。
问2:招标文件P40页技术资信分评分内容荣誉和奖项:投标供应商出具由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梯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奖项,每项2分。分值范围(0-6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包括奖杯、奖牌及奖状。(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针对该评分准则,投标人提出以下疑问:
1、颁奖的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局已不存在。从2015年开始,全国地方各级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逐步逐级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03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其他机构中不再保留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而是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2018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质量监督管理局已经不存在,更不存在该单位的官网。
2、颁奖单位限制为质量监督管理局和电梯协会对潜在的投标人不公平。本评分内容的荣誉和奖项,考察的是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应限制颁奖单位。如,投标人能获得纳税等级A级,税务信用好,也是履约能力的体现,也应该满足本条得分。
3、该评分规定前后不一致不合理不公正。该评分规则在主条款中规定投标人要得分要有荣誉证书或奖项,而体现荣誉和奖项的东西一般就是奖杯、奖牌和奖状。但在注(1)中又明确要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还不包括奖杯、奖牌及奖状。也就是说投标人即使有电梯协会的荣誉证书即使在协会官网上也能查询到荣誉证书,但是没有颁奖文件还是得不到分,因为颁奖文件不包括奖杯、奖牌及奖状。更何况也不是所有的电梯协会都有官网,以安徽省内成立的电梯协会为例,除了合肥之外,阜阳、芜湖、蚌埠、宿州等多地的电梯协会都还未成立官网。也就是说即使投标人得到了没有官网的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也无法获得此项得分。相反,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了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官网文件截图,即使没有荣誉证书甚至实际奖项未获得或获得后取消,也不影响该投标人的得分。因此,该项规定前后矛盾,且未考虑实际执行情况,有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该项评分准则未考虑到执行的实际情况,是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制而成,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利益,有失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议招标文件将该条款改为:投标人提供合作单位的售后服务好评,每提供一个售后服务好评得2分。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提供售后服务好评的复印件及合作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人保留考察和核实的权利。
答:评分项“荣誉和奖项”修改为“企业实力”:
原磋商文件要求
|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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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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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和奖项
| 投标供应商出具由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梯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奖项,每项2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包括奖杯、奖牌及奖状。(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企业实力
| 1.投标供应商出具由第三方信用评价单位颁发的AAA级等级证书并在全国信用等级公示系统可查询,每个证书得1分,最高分3分;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供应商具体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被评为五星级单位的得3分,四星级单位的得2分,三星级单位得1分,二星级及以下的不得分。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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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
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B座1楼。
本项目联系人:蔡工 电话:0551-63679205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