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1-22,公告主要内容为:宜宾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扶贫开发局四川省屏山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十四五” 规划编制采购项目磋商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四川-宜宾-屏山县,所属行业分类:水电,中标商: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1529202100000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15292021000001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扶贫开发局四川省屏山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十四五” 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600000.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扶贫开发局四川省屏山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十四五” 规划编制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深入分析“十四五”期间水库移民面临的困难挑战,准确研判移民的发展机遇,立足当地基本情况,围绕补短板、促升级、增后劲、惠民生,研究提出本地区“十四五”期间移民规划安置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内容;服务要求:满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规程》及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审定提交完成止;服务标准:满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规程》及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杨红利(组长), 刘丛兰, 黄辉蓉(采购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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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9000元收取 ,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9000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1.资金财政性资金(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已落实;2.预算资金:700000.00元;3.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号:屏财采[2020]540号;4.监督部门:屏山县财政局,0831—5705226;5.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严禁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6.本项目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7.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申请政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8.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申请蓉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cdcz.chengdu.gov.cn/zfcg/gpLo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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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扶贫开发局 |
地址: | 屏山县屏山镇安顺街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831-5705401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鼎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199号保利康桥6栋5楼515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庄老师;联系电话:028-83140272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庄老师 |
电话: | 028-83140272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