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合同内容
| 修改后合同内容
|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方式
3、根据项目立项条件、实施难度等情况实施上述项目,合作期限暂定3年,拟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删除:3、根据项目立项条件、实施难度等情况实施上述项目,合作期限暂定3年,拟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第二条 投资收益
2、甲乙双方积极促成新增水田指标交易,力争在新增水田指标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指标交易。新增水田指标交易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指标确认入库满一年,甲方尚未完成指标交易对乙方进行回购的,由甲方委托平台公司通过融资方式对乙方进行回购,回购时间在每个项目指标入库满一年后60日历天内完成。
4、青苗补偿、土地租金、后期管护费用等属于由乙方代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开具发票。
| 第二条 投资收益
删除:新增水田指标交易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指标确认入库满一年,甲方尚未完成指标交易对乙方进行回购的,由甲方委托平台公司通过融资方式对乙方进行回购,回购时间在每个项目指标入库满一年后60日历天内完成。
删除:4、青苗补偿、土地租金、后期管护费用等属于由乙方代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开具发票。
|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开工建设前,乙方将计划实施的项目区土地租金和一年青苗补偿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拨付给土地经营方,乙方将土地流转协议报瑞土公司备案。
|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7、开工建设前,将三年项目区土地租金和一年青苗补偿一次性拨付给土地经营方,乙方将土地流转协议报瑞土公司备案。
|
第四条 时间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规定尽快开展项目建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立项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九千亩,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不低于实施地块面积90%的新增水田面积 8100 亩指标确认工作。因甲方征地或相关配套手续延迟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期的,时间相应顺延。
| 第四条 时间要求
修改: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尽快开展项目建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立项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9000亩,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低于实施地块面积90%的新增水田面积8100 亩指标确认工作。
|
第六条 履约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
1、履约保证金按1万元/亩计,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该项目中标后30天内,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到甲方指定账户后,待项目竣工验收确认报备后,甲方和乙方协商新增水田指标交易收益事宜后,甲方应按同等面积立项给乙方继续实施,无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如超出报备新增水田面积部分,按1万元/亩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广西崇左瑞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45712010154958513;开户行: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2、在合同终止后,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亩叁佰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计取原则按6000元/亩的5%计取。
3、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承诺的面积入库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在入库后30日内返还至乙方。
| 第六条 履约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
修改:1、履约保证金按1万元/亩计,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到甲方指定账户,待项目竣工验收确认报备后新增水田指标交易收益后,甲方应按同等面积立项给乙方继续实施,无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如超出报备新增水田面积部分,按1万元/亩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广西崇左瑞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45712010154958513;开户行: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修改:2、在合同终止后,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00元),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9000亩×6000元/亩的5%计取。
删除:3、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承诺的面积入库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在入库后30日内返还至乙方。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2023年12月30日前无法完成确认工作;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乙方自行承担已经投入的相关资金损失及相关后果法律责任,包括已支付的土地租金及青苗补偿。同时,乙方需按实际未完成协议面积×3.8万元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于未达到使用要求或违反的工程设施,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5 日内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拆除,恢复耕地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甲方验收,单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按照5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个项目累计三次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 第七条违约责任
修改:1、如乙方在2023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确认工作;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乙方自行承担已经投入的相关资金损失及相关后果法律责任,包括已支付的三年土地租金及青苗补偿。同时,乙方需按合作协议面积×3.8万元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于未达到使用要求或违反的工程设施,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拆除,恢复耕地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修改:3、经甲方验收,单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按照5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三次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
第八条 合同解除
2、乙方于2023年12月30日前无法完成8100亩的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水田指标确认报备入库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5点处理。
|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修改:2、乙方于2023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8100亩的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水田指标确认报备入库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5点处理。
|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项目合作内容全部兑现且完善项目后期管护方案并移交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甲方验收各种工程设备无问题时无息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协议自行终止。
6、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基础合同,在每个项目立项完成后,甲乙双方就具体单个项目实施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条 附则
修改: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项目合作内容全部兑现且完善项目后期管护方案并移交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待90日后经甲方验收各种工程设备无问题时无息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协议自行终止。
删除:6、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基础合同,在每个项目立项完成后,甲乙双方就具体单个项目实施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