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1-16,公告主要内容为:眉山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机关事务中心彭山区各单位2021-202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四川-眉山-彭山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中标商:公示内容按推荐顺序排列),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14222020000926,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14222020000926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机关事务中心彭山区各单位2021-202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1)彭山区大地汽车修理厂(2)彭山区兴源汽车维修技术服务中心(3)彭山泽均一类汽车维修中心(4)彭山区文涛汽车修配厂(5)彭山鑫成汽修厂(6)彭山区宝信汽车维修中心(7)彭山区兴达小汽车修理厂(8)眉山市彭山区永生汽车修理厂(注:公示内容按推荐顺序排列) |
供应商地址 | (1)彭山区彭溪街道龙门桥村(2)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社区柏华路二段22号3(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彭祖大道一段37号(4)彭山区凤鸣街道三段201号(5)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南路198号(6)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寂照街2号(7)彭山区凤鸣街道平乐社区5组(8)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南路126号(注:公示内容按推荐顺序排列) |
中标(成交)金额 | (1)维修工时费优惠率:35%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35%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35%, (2) 维修工时费优惠率:24 %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22%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5%,(3)维修工时费优惠率:21%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21%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1%(4)维修工时费优惠率:30%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35%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35%(5)维修工时费优惠率:22%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22%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2%(6)维修工时费优惠率:22%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22%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3%(7)维修工时费优惠率:20%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2%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1%(8)维修工时费优惠率:21%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0%维修辅助材料管理费优惠率:21% , (注:公示内容按推荐顺序排列))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车辆维修服务,名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服务范围:整车维修、保养。服务要求:按行业规范流程服务,服务时间:2021年签订合同之日-2023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维修企业(4S店除外)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辅助材料管理费报价按《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规定执行,超过(97)版收费标准的4S店必须提供汽车生产厂家授权或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组长:李女士(SC1415619) 成员:张先生(SC1416298)、刘先生(SC1417338)、温先生(SC1416062)、(采购人评审代表: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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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不收取。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1、公告有效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采贷”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19〕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 |
附件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机关事务中心 |
地址: | 眉山市彭山区西街98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俊;联系电话:13778859666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彭山区分中心 |
地址: | 彭山区观音街道寂照街西段2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28-37629895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028-37629895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