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16022021000003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人民政府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项目—恒升老场村公路硬化工程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更正内容 | 附件
|
原文件中:1、第二章供应商谈判须知表中第六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中: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格式1-7中小企业声明函。
现更正为1、第二章供应商谈判须知表中第六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中: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格式1-7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XXXX
日 期:XXXX
说明:(1)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评审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能享受谈判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更正日期 | 2021年01月15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更正内容已上传的附件为准。 |
|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人民政府 |
地址: | 广安恒升镇正街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8382631332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广安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钟子路7号1-1-88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蒲先生;联系电话:15983493461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唐女士 |
电话: | 15983493461 |
五、附件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