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大同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重新启动及质疑答复
DZC20201580项目供应商:
应采购单位要求,DZC20201580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大同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项目重新启动。
应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20201580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大同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时间:2021-1-11 10:47):招标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第3项特定资格要求第(3)点提供以下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如属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赁合同须与车辆所有人签署,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
请问装载机及挖掘装载机我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该车辆的购买发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为该特种作业车辆只限于几个品牌可以落户办理行驶证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非所有品牌均可落户。
答复一:结合贵公司提出的情况,我单位研究决定,本项目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的资格要求条款由原来的:
提供以下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
总质量≥6300kg清扫车1台;总质量≥24000kg洒水车2台;总质量≥5000kg垃圾压缩车2台;载重量≥15000kg自卸车5台;容量≥1m3装载机2台;铲斗≥3m3、钩斗≥0.25m3挖掘装载机1台;总质量≥9500kg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卸式垃圾车)1台;
①属自有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件所注明的所有人应与投标供应商一致);②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③如属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赁合同须与车辆所有人签署,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
变更为:
提供以下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
总质量≥6300kg清扫车1台;总质量≥24000kg洒水车2台;总质量≥5000kg垃圾压缩车2台;载重量≥15000kg自卸车5台;容量≥1m3装载机2台;铲斗≥3m3、钩斗≥0.25m3挖掘装载机1台;总质量≥9500kg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卸式垃圾车)1台;
①属自有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件所注明的所有人应与投标供应商一致);②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③如属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及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道并使用;承诺函格式不限)。
问题二(时间:2021-1-11 16:02):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要求中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3)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第(2)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
我公司认为为了证明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意向合同的同时,应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出具的定金收款证明(收据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答复二:不需要提供生产单位出具的定金收款证明。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意向性合同都视为有效真实的合同;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14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