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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橘园工业园区项目A配套设施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答疑纪要(一)
金山橘园工业园区项目A配套设施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TP-FJTC211255101),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质疑的答复事宜,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更改和通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招标文件中未说明此工程充电桩配套电缆及配电箱是否由中标厂家提供,请明确电缆及配电箱由谁提供?
答:工程充电桩配套电缆及配电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中
直流充电桩要求具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开普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CNAS或CMA)出具的针对120KW和30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可以不必按上述指定单位,由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即可?30KW充电桩没做检测报告,是否能以120KW直流充电桩的检测报告覆盖30KW直流充电桩的检测报告?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的“直流充电桩(满分4分)”评分点修改如下:
直流充电桩(满分4分)
| 具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针对120kW和30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人提供高于30kW的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可无需再提供30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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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充电桩要求自主研发,具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开普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CNAS或CMA)出具的针对7KW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可以不必按上述指定单位,由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即可?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的“交流充电桩(满分2分)”评分点修改如下:
交流充电桩(满分2分)
| 具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针对7kW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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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条第2点技术要求30KW要求输出100A电流,是否有误?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条“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中,“a.30kW直流充电桩设备技术参数”第4点“*输出电流”的技术参数要求为:0~63A。
4、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条第3点技术平台访问开放:平台支持多种接入方式,包括面向公众的网站、政府监管门户、厂商管理门户、个人用户门户、移动APP等,本项目不适用,建议取消。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条“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中,“3.1技术要求”第4点“平台访问开放”主要技术要求修改为“平台支持多种接入方式,根据入口的差异,做好业务的对接与用户权限管理。保证所有的业务对外部是管控式开放的。让不同用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
5、 招标中要求的充电桩运营平台应该是配套充电桩为车主实现充电服务,为园区管理人员提供充电行为的运营管理,但在招标书中第五章第3节“3.运营监控平台要求”中强调了设备集群、负荷预测等监控要求,但对账户管理、充电交易、电费服务费管理、以及车主的寻桩、扫码充电、充值等功能却未提及。请问是技术要求中对系统的要求描述有误还是本项目招标的是监控系统而非运营收费系统?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四条“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数及质量要求”中,“3.运营监控平台要求”增加对账户管理、充电交易、电费服务费管理、以及车主的寻桩、扫码充电、充值等功能。
6、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直流充电桩”部分,具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开普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CNAS或CMA)出具的针对120kW和30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请问45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为国家标准,能否覆盖30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的“直流充电桩”评分点,投标人提供高于30kW的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可无需再提供30kW直流双枪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
7、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产品业绩” 部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充电桩业绩,请问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提供制造商业绩是否可以?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的“产品业绩”评分点,应提供投标人的业绩。
8、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三、计量要求:卖方需提供相应运营收费及监控平台(要求开放互联网协议接口),后期可并入园区运营系统统一管理。”请问投标方是否能以整套的形式进行报价,由投标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对平台软件进行指导培训,后期由招标方全权管理平台,投标方不参与平台管理与分成?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的更改和通知事宜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3点合同价格与支付增加“3.5充电桩运营平台补充条款”如下:
充电桩运营服务期间,买方有权根据后期自身经营情况及卖方的运营服务质量等,随时提前解除充电桩运营平台服务业务。买方解除充电桩运营平台服务业务的,经提前1个月通知卖方后,卖方应无条件配合退出经营场所,配合办理交接工作,相关的服务费据实结算。卖方退出经营场所时,应按买方要求交接相关的运营资料。
本《答疑纪要》(一)未予以说明的内容,均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本《答疑纪要》(一)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投标人可以自行上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或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或凭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23A室)领取本《答疑纪要》(一)的文本文件。
招标人:福州市仓山区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