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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交通综合场站项目(施工)招标答疑纪要(一)
招标项目编号:E3508010801100129001
各投标人:
东山交通综合场站项目(施工)招标答疑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3条承包人中的3.1(10)“④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和生活使用,标准:需配备空调、水电、宽带、办公家具、资料柜等,另有一间会议室,会议室不小于二个房间标准,配置投影仪、会议桌椅、空调等”现修改为“④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2、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5条工程质量中的5.1.1条中“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若项目创龙岩市优质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1%奖励。”现修改为“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若项目创龙岩市优质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1%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3、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2)中的②“各种政策性文件调整引起的各种费用变化(人工费调整除外);”
4、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14.5.2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中的(5)“本工程土石方类别均按三类土综合考虑计,实际施工过程土方类别(如泥浆、淤泥、废碴、岩石等)与之不一致的均不作调整。”
5、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21条补充条款(13)“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熟悉图纸,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核定图纸的缺、漏项,在施工期间不因缺、漏项的超预算签订补充协议支付工程款,新增项目待工程结算初审后再行补签办理。”现修改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熟悉图纸,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核定图纸的缺、漏项,在施工期间不因缺、漏项的超预算签订补充协议支付工程款。”
6、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21条补充条款(31)中的a、“总包服务费,按单项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扣减设备费)的1.5%计取(配电工程、广电工程、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均不计总包服务费);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配电工程、广电工程、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均不计配合费和水电费)。”现修改为“总包服务费,按单项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扣减设备费)的1.5%计取;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按单项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扣减设备费)的1.5%计取,由总承包单位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
7、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7.5 工期延误中的7.5.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未按约定时间(含节点工期),完成每逾期1天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节点工期逾期按进度款预扣,若下一节点工期未逾期,则进度款中返回预扣工期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现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若逾期完工,承包方按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3000元。若提前完工,按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0%。工期提前奖励的上限:合同价的10%。”
8、招标文件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的防水材料增加“中意铁科”品牌。
本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原招标文件与答疑纪要有矛盾的,按本答疑纪要执行。
招标人: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