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下载附件请联系客服,电话:010-63009628 QQ:2041 408 252。原客服QQ:256579212变更为 2041408252 】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研究,现将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招标编号:E3500000001101088001)有关事项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有关补充部分
1、本招标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做如下补充: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其中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50%;
2、现补充上传附件有关本招标项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EXCEL表格及其XML格式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因系统操作原因,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未显示,条款内容为空白,现补充如下: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中有关内容);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
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1.5 合同协议书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1)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
生效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合同生效之日起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 套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 7 天报送监理人 4 份,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 3 天内批复 。
1.7联络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转让
1.8合同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提供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承包人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协助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2.5.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4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监理人职责: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 。
3.1.5监理人的权力: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包括: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
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必须能满足施工进度及安全环保要求 。
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互相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按照《福建省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三三三”施工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要求,做好工地建设“三集中”、质量控制“三强化”、安全措施“三到位”等工作【全省大中型水运在建工程项目(暂定标段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项目和连片开发标段)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部分费用,并在综合单价内体现】。
4.1.10 承包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4.3分包
4.3.6分包:不允许分包 。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4 .1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文明、环保费用、工程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日常监管,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
含在投标报价中) 。
7交通运输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4环境保护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和环境的影响。发包人及承包人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1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肆份;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个月度计划一式肆份。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 开工和竣工11.1开工
11.1.3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 1.4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竣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 ℃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6级及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 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l,其中Pl:人民币 10000 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11.6工期提前
11.6.1发包人不同意 (同意或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提前工期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提前天数×P2,其中P2:/ 。
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1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继续施工,否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按不合格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不进行(进行或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 。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不进行(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 。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3承包人应配备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及相应技术人员要求:/ 。
14.2.4承包人委托 (委托或不委托)待定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检验。
14.2 5发包人 委托 (委托或不委托)待定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奖励承包人。
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 %时,超过±10 %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2)主要材料名称:钢筋、钢板、型钢、水泥(以当期应计量的工程数量、承包人投
(3)标文件中消耗定额标准计算) ;
(4)主要材料基准价格:投标截止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5)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工程计量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6)工程所在地无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监理
(7)单位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
17.1.6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监理人一式肆份。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0 %。
17.2.2预付款保函
17.2.2.1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48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价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3预付款的扣回和还清
17.2.3.1 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80%时扣清,中间每期扣回比例相同。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85 %(不少于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85 %(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7%;尾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肆 份。
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14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肆 份,声像资料一式份。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分别为:
(1)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
(2)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其他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自然灾害仅包括:十二级及以上台风、烈度为七度(地震加速度0.15g)以上地震,并以当地气象、地震部门发布的消息为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和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交)工违约金。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承包人应修复,无法修复时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5000 元向承包人处罚;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方可离开现场。无论发包人、监理人同意与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
(6)因承包人原因,施工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按4.1.10.1款的约定或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安排到位,每台每延期一天到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2万元;如施工中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经允许擅自临时外调或退场,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20000元/台·天;上述赔偿款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上述承包人的罚款和赔偿款,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
25其他约定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25.1.2 总监理工程师:。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25.1.5 发包人代表:。
25.2 工程和占地
25.2.1 永久工程:。
25.2.2 临时工程:。
25.2.3 永久占地:。
25.2.4 临时占地:。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25.3.2 计划竣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
25.4 其他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