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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项目编号:JZJZC-GF0200005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2日
更正公告事项:
项目名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项目编号:JZJZC-GF0200005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2日
更正公告事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ZJZC-GF0200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一)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二)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增加如下:第七章
介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商务、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项目要求: 投标人的配件优惠率和工时费优惠率不得低于10%,投标人所报优惠率报价如低于此要求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二、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程序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中标结果确定后,由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车辆特点及各定点企业特色,自行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单位进行联系,在招标确定的定点企业中自行选择。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在维修结束结算时严格执行中标的价格优惠率。
三、收费结算 服务收费依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明示价目,按不低于政府采购中标项目的优惠率进行计算;结算方式由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与被送修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出具的发票、合同和维修明细单报销,明细单必须体现中标的价格优惠率。
四、采购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时享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优惠价格。采购人有权享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单位提供的正常的服务,并对服务项目的内容、价格进行核查。
2、采购人有权要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执行政府采购的优惠价,并按照不低于中标项目的优惠率结算费用。
3、采购人车辆必须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进行维修,不得擅自到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确实不能满足本单位维修需求,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机关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批准。
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如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提供维修等服务,采购人有权向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采购人应自觉遵守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程序。采购人有权在定点服务企业中进行择优选择,并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商定的有关事宜,及时结算消费款项,维护双方权益。
五、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 1、在公务用车维修业务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在双方商定的各项条款基础上,有权向采购人收取维修、保养费用。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有权向监管部门、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基本服务要求 1、车辆维修费用=工时费市场价格×(1-工时费优惠率)+配件市场价格×(1-配件优惠率)+材料市场价格×(1-材料优惠率);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要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必须对承接的各单位公务用车按车号分别建立服务档案,并长期保管。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配件必须提供正规厂家配件或材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对于更换的新件,使用期应保证在一年以上(灯泡除外),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包括工时费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其它损失。
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修车明细表(包括工时费和配件费)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盖章并注明送修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车号、车型、配件名称、品牌、配件规格或型号、数量、产地、单价、总价及工时费用等。
5、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对车辆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损害送修单位的利益。
6、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不得与各单位人员串通,虚开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7、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必须认真对维修车辆进行诊断,无正当理由不得转给异厂、异地维修。
8、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汽车维修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维修质量保证期要严格按照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9、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将维修更换的旧件,交送修单位处理,未经送修单位签字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处置、变卖。
10 、在车辆维修期间,由于质量等原因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年返修率不得超过5%。
11、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规定。
1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考核。
13、各单位对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各单位应向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其违约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材料; (3)车辆维修、保养存在严重问题;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
1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将《介休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各单位确认,并应妥善保管牌匾,不得损坏、丢失。 15、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将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产品要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以便接受监督。
16、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为送修的各单位车辆提供免费清洗车辆服务,为送修车辆的司机提供开水和临时休息场所。
17、所有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定点企业,不得收取承诺服务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必须保证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的质量和效率。
18、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其它承诺和有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如有违规,责任自负。
19、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内遇有停业、转产、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点及配件价格变更调整时,须在10天内书面报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七、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投标人应提交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措施、应急预案、特色服务等)。
八、违规处罚: 1、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如合同履约期内发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有违约行为和有效投诉或举报(是指查实的书面投诉或举报)每发现一次(项),财政局调查属实后将作违约记录,对于情节严重、工作不予配合、教育后不思改正的,两年内累计3次的取消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政府采购合同自动终止,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不按合同条款履约的,依据财政局和采购中心检查考核结果在下年度招标时,给予一定的扣分处罚。
3、当遇有重大变更事项,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召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和采购人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九、其他事项 1、在公务用车维修业务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和采购人有争议事项或单方面发生不适当行为时,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2、合同到期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应将《介休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单位》牌匾主动交回财政局。
3、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不配合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不接受检查、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方有权取消合同。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由2021年1月12日变更为2021年1月21日9:00;请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重新下载变更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三)更正日期:2021年1月4日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介休市财政局
地址:介休市北坛路
联系人:崔建俊
联系方式:13835478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介休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介休市西大街77号市民之家3层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354-7222909
附件:
定点维修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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