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污水处理工程一期 PPP 项目(第二次)
1、本次招标文件所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项目合同与第一次招标12月2日所附文件一致,但与12月10日补疑相关附件不一致。是否按12月10日版本为准,或可重新附相关附件?
答:按12月10日版本为准。
2、本次招标为第二次招标(重新招标),请明确是否按P13投标人须知8.1重新招标第3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执行。即若本次投标人仍少于三人,也将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答:本次招标为沙田污水处理工程一期 PPP 项目第二次招标,若本次投标人仍少于三人,也将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P29中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按否决投标处理:“(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鉴于本招标文件中未对成本价进行定性描述,同时,与P30中3.2.4“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不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和加盖公章的各项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评审,只针对各投标单位加盖公的各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汇总。”描述存在冲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
答:P29中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按否决投标处理:“(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修改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
4、《PPP项目合同》/第14条 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支付机制/14.1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4)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S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污水处理厂运维绩效服务费=(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价中标价+污泥处置单价)×实际污水处理量”。
《PPP项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污泥处置单价的单价、调价机制及污泥处置地,建议参考《实施方案》明确(1)污水处置单价为0.19元/吨;(2)由政府方负责协调与江津珞璜发电厂进行协同处置的事项。若未来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由政府方负责另行指定,具体费用若超过约定值另行协商;(3)污泥处置单价参考运维成本包干单价调价机制执行。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5.《PPP项目合同》/第13条 使用者付费及支付机制“13.1.2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本项目范围内的沙田污水处理厂主要用于净化服务范围内污水,乙方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对应的自来水公司统一向本项目收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居民等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将该收益纳入沙坪坝区财政收入,由区财政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PPP合同》未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基于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次年支付、项目公司现金流紧张,同时参考国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的惯例。建议明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支付。
答:不修改,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6、《PPP项目合同》/第10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10.1.1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2)甲方书面同意开始运营。10.1.2开始运营日 开始运营日为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或甲方书面同意开始运营的次日(以先发生为准)”。《PPP项目合同》/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3.4.1合作期限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限26年,其中建设期3年,从建设期第2年本项目进入运营期,运营期25年。”
PPP项目合同第3条约定,从建设期第2年本项目进入运营期。PPP项目合同第10条约定,开始运营日为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两者存在矛盾,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同后,需要在3年建设期完成后1-2年左右。建议修改为:开始运营日为投用部分工程环保验收合格或甲方书面同意开始运营的次日(以先发生为准),妥否、请明确给予回复?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7、《PPP项目合同》/第4条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4.2融资责任“4.2.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4.2.2 乙方若未按融资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履行融资义务且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融资资金的到位时间延迟在九十(90)日以内,则乙方应以延迟部分的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九十(9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建议明确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土地证、协助办理其他证照,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融资进度迟缓,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8、《股东协议》第13条 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上述第(10)项,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上述其他事项,需经全体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通过。”因社会资本方持有99%股份,该条款设定将导致社会资本方无法合并报表。
请问能否删除“上述第(10)项,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并同步修改其他协议。请明确给予回复?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9、《股东协议》第12条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1)处置 万元以上的资产;(14)对本项目收益权进行转让、质押;(15)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16)对公司的融资作出有关决议。上述条款政府方拥有一票否决权。”因社会资本方持有99%股份,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强制要求合并财务报表,上述条款将导致社会资本方难以合并财务报表。
在不损害政府方权益的前提下,为不给社会资本方投标本项目设置无谓的障碍,请问能否做出相关修改:1.在“资产”前加上“重大”。2.删除“质押”。3.在“投资”、“担保”前加上“重大”,以及删除“借款”4.删除“(16)对公司的融资作出有关决议;””,并同步修改其他协议。请明确给予回复。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并按本章2.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建议在“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组,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依次就PPP项目合同等相关协议进行确认谈判工作,率先达成一致的中标候选人即为预中标候选人。” 为确保本项目招标的合法合规性,建议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政府批复实施方案执行。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投标保证金约定“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需按下表所列时间以及金额提供见索即付履约保函,详见如下:
建设履约保函提交时间:中标后30日内且签订《PPP投资协议》生效前,保函金额:暂定12000万元。”
由于未签署《PPP项目合同》等相关协议,正规国有大型企业无法开具建设履约保函。建议修改为按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在《PPP项目合同》等相关协议且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开具建设履约保函。”
答:根据项目要求设置,按招标文件执行。
12、第二次招标的项目名称为“沙田污水处理工程一期 PPP 项目(第二次)”,本次招标距离第一次招标截止时间较近,第一次招标时开具的投标保函尚在有效期内,但项目名称为“沙田污水处理工程一期 PPP 项目”,没有“第二次”的描述。鉴于保函担保的项目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第二次招标时项目名称有所改变,但实质没变。为方便投标人,请招标人明确第一次招标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可以继续沿用,无需再一次开具投标保函。
答:本次招标为第二次招标,投标保函应当重新开具。
13、由于本项目为第二次招标,本次保函是否能延用“沙田污水处理工程一期PPP项目投标时开具的保函”?
答:本次招标为第二次招标,投标保函应当重新开具。
本次投标单位必须是第一次投标时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单位,请各投标单位附上联合体协议书,成员不得更改,如有更改,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1-4
沙田第二次(答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