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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中标通知
公告名称:
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中标通知
所属地区:
福建
发布时间:
2020-12-30
详细内容:


一、项目编号:建盛招[2020]134号(招标文件编号:建盛招[2020]134号)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金辉大厦23楼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851号1-4层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邵武市熙春东路邮苑新村B栋二楼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南平市马坑路7号创世纪A区7号楼201室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73号兴业大厦5楼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 投标人必须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
1.2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该法律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案件服务的专业律师及技术人员、设备及工具,各种所需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要求
3.1非水险案件地市级律师库
3.1.1拟选入库律师所数量。
本次拟招选入库非水险律师事务所为5个,入选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代理我司案件的资格。
以律师团队形式的,须指定1名牵头律师。
4、其他要求
4.1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接受使用经招标人认可的法律服务合同。
4.2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招标人招标要求的,则取消入选资格。
4.3应标律所入选后,对于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代理费方案,原则上应当采取固定收费方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风险代理金额比例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难易程度予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减损金额或追偿到账金额的10%。
4.4已在招标人总公司或其它省市公司省级律师库内的律师不需要参加本次律师库招标。
4.5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供应商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6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4.7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8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供应商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供应商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9中标供应商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4.10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4.1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12服务期限内,中标供应商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年或就个案向招标人报送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
4.13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供应商违约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供应商已服务的案件支付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4.14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4.1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中标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进行部分调整。
自合同签订起三年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 投标人必须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
1.2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该法律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案件服务的专业律师及技术人员、设备及工具,各种所需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要求
3.1非水险案件地市级律师库
3.1.1拟选入库律师所数量。
本次拟招选入库非水险律师事务所为5个,入选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代理我司案件的资格。
以律师团队形式的,须指定1名牵头律师。
4、其他要求
4.1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接受使用经招标人认可的法律服务合同。
4.2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招标人招标要求的,则取消入选资格。
4.3应标律所入选后,对于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代理费方案,原则上应当采取固定收费方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风险代理金额比例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难易程度予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减损金额或追偿到账金额的10%。
4.4已在招标人总公司或其它省市公司省级律师库内的律师不需要参加本次律师库招标。
4.5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供应商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6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4.7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8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供应商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供应商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9中标供应商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4.10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4.1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12服务期限内,中标供应商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年或就个案向招标人报送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
4.13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供应商违约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供应商已服务的案件支付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4.14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4.1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中标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进行部分调整。
自合同签订起三年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3 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 投标人必须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
1.2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该法律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案件服务的专业律师及技术人员、设备及工具,各种所需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要求
3.1非水险案件地市级律师库
3.1.1拟选入库律师所数量。
本次拟招选入库非水险律师事务所为5个,入选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代理我司案件的资格。
以律师团队形式的,须指定1名牵头律师。
4、其他要求
4.1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接受使用经招标人认可的法律服务合同。
4.2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招标人招标要求的,则取消入选资格。
4.3应标律所入选后,对于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代理费方案,原则上应当采取固定收费方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风险代理金额比例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难易程度予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减损金额或追偿到账金额的10%。
4.4已在招标人总公司或其它省市公司省级律师库内的律师不需要参加本次律师库招标。
4.5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供应商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6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4.7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8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供应商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供应商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9中标供应商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4.10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4.1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12服务期限内,中标供应商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年或就个案向招标人报送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
4.13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供应商违约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供应商已服务的案件支付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4.14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4.1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中标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进行部分调整。
自合同签订起三年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4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 投标人必须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
1.2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该法律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案件服务的专业律师及技术人员、设备及工具,各种所需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要求
3.1非水险案件地市级律师库
3.1.1拟选入库律师所数量。
本次拟招选入库非水险律师事务所为5个,入选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代理我司案件的资格。
以律师团队形式的,须指定1名牵头律师。
4、其他要求
4.1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接受使用经招标人认可的法律服务合同。
4.2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招标人招标要求的,则取消入选资格。
4.3应标律所入选后,对于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代理费方案,原则上应当采取固定收费方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风险代理金额比例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难易程度予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减损金额或追偿到账金额的10%。
4.4已在招标人总公司或其它省市公司省级律师库内的律师不需要参加本次律师库招标。
4.5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供应商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6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4.7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8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供应商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供应商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9中标供应商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4.10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4.1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12服务期限内,中标供应商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年或就个案向招标人报送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
4.13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供应商违约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供应商已服务的案件支付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4.14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4.1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中标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进行部分调整。
自合同签订起三年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5 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入围非水险律师库招标 投标人必须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
1.2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该法律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案件服务的专业律师及技术人员、设备及工具,各种所需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服务要求
3.1非水险案件地市级律师库
3.1.1拟选入库律师所数量。
本次拟招选入库非水险律师事务所为5个,入选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代理我司案件的资格。
以律师团队形式的,须指定1名牵头律师。
4、其他要求
4.1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接受使用经招标人认可的法律服务合同。
4.2应标律所入选后,必须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招标人招标要求的,则取消入选资格。
4.3应标律所入选后,对于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代理费方案,原则上应当采取固定收费方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风险代理金额比例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难易程度予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减损金额或追偿到账金额的10%。
4.4已在招标人总公司或其它省市公司省级律师库内的律师不需要参加本次律师库招标。
4.5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供应商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6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4.7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8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供应商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供应商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9中标供应商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4.10中标供应商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4.1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12服务期限内,中标供应商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年或就个案向招标人报送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
4.13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供应商违约等中标供应商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供应商已服务的案件支付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4.14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4.1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中标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进行部分调整。
自合同签订起三年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丁芳、陈忠兰、章文霞、林玉秀、施国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标准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93号        



联系方式:王先生、阎先生 0599-88617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28层2803室            



联系方式:王小姐 0599-88136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阎先生



电 话:  0599-88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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