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13242020001153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朱德故居管理局单立柱广告制作安装工程采购项目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0年11月26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更正内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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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 4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开启时间: 2020年12月 4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9日09:30(北京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2月9日09:30(北京时间)。”
2.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自2020 年12 月5 日至2020 年12 月11 日9:00-12:00,15: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一段45号现场发售或网络发售。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份,{交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收款单位:仪陇东沃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080120000031867 (请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用途;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18:00,若未缴纳、未按时到账及未注明项目名称等视为报名无效)(磋商文件售后不退,供应商报名后其报名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资料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变更为“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 年12 月10 日至2020 年12 月16 日9:00-12:00,15: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一段45号现场发售或网络发售。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份,{交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收款单位:仪陇东沃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080120000031867 (请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用途;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6日18:00,若未缴纳、未按时到账及未注明项目名称等视为报名无效)(磋商文件售后不退,供应商报名后其报名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资料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3.将“竞争性磋商文件九、递交资格预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2月 4日10:00(北京时间);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 12月 4日10:00(北京时间);供应商首次递交施工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2月 16日09:30(北京时间);供应商参加磋商时间:2020年12月 16日10:3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 12 月 16日09:00(北京时间)-2020年 12月 16日09:30(北京时间)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 12 月 16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变更为“九、递交资格预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2月 9日09:30(北京时间);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 12月 9日09:30(北京时间);供应商首次递交施工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2月 21日09:30(北京时间);供应商参加磋商时间:2020年12月21日10:3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 12 月 21日09:00(北京时间)-2020年 12月 21日09:30(北京时间)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 12 月 21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
更正日期 | 2020年12月03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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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朱德故居管理局 |
地址: | 仪陇县马鞍镇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7765581255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仪陇东沃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一段45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0817-7227866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陈先生 |
电话: | 17765581255 |
五、附件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