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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车辆设备集成采购项目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重庆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车辆设备集成采购项目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0-12-02
详细内容:

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富华路-跳南)工程车辆设备集成采购项目

答疑文件和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车辆设备集成采购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本答疑及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若相关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通知内容为准。

一、答疑文件

1、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

澄清原因: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缺少牵引系统。

建议更改为:在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增加牵引系统。注:投标人应对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车门系统、贯通道、空调系统、钩缓系统提供一个潜在供货商,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2.2.4(2)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最后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评审。在“2.2.4(1)技术评分标准”中涉及主要部件潜在供货商业绩评审得分项应按投标人提供的该项潜在供货商中业绩少的进行评审。

答:采纳。

2、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

澄清原因: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缺少牵引系统。

建议更改为:在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增加牵引系统。注:投标人应对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车门系统、贯通道、空调系统、钩缓系统提供一个潜在供货商,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2.2.4(2)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最后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评审。在“2.2.4(1)技术评分标准”中涉及主要部件潜在供货商业绩评审得分项应按投标人提供的该项潜在供货商中业绩少的进行评审。

答:采纳。

3、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

澄清原因: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缺少牵引系统。

建议更改为:在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增加牵引系统。注:投标人应对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车门系统、贯通道、空调系统、钩缓系统提供一个潜在供货商,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2.2.4(2)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最后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评审。在“2.2.4(1)技术评分标准”中涉及主要部件潜在供货商业绩评审得分项应按投标人提供的该项潜在供货商中业绩少的进行评审。

答:采纳。

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V-3-2B 关境内供货的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填报要求及说明: 4. 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备品备件数量和品种足以维持质保期后3年的维护和维修所需,投标人应按不低于投标设备总价的3%提供备品备件清单(指第二类备品备件),不按规定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报价将不被接受。

澄清问题:1、 此处的“投标设备总价”是否为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中的1.城轨车辆(设备、配套总成、零部件及软件)价格?

答:不是,此处的“投标设备总价”为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中的除第2项“备品备件价格”以外的总和

5、第二卷 技术部分 (一)工程概况及采购范围 1.2.2.1备品备件的类型及数量 第三类是选购类备品备件。

澄清问题:第三类选购类备品备件中投标商提出的建议清单的总价应不计入投标总价,是否理解正确?

答:正确。

6、附件1 备品备件明细表 附件1 第一部分 第一类备品备件(车辆集成)清单 一、车门系统 7、门锁到位开关;附件1 第二部分 第二类备品备件(车辆集成)清单 6.制动系统 6.5空气滤芯 。

澄清问题:没有单位和数量,请明确。

答:门锁到位开关数量3,单位“个”;空气滤芯数量5,单位“个”。

7、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二专用试验设备 7、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和15、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重复。

澄清问题:7和15重复,是否删除其中一项?

答:删除序号15“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项。

8、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第3.1.5 买方保留在总价范围内对设备供应商合理变动的权力。如果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无法满足买方需求及相关合理要求,买方有权更换相关设备供货厂家。

澄清问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3.1.5款的内容,以确保买方更换设备供应商的行为不会导致卖方在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项下违约。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买方保留在总价范围内对设备供应商合理变动的权力。如果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无法满足买方需求及相关合理要求,买方有权更换相关设备供货厂家。

9、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第3.1.6 买方保留在总价范围内对设备及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合理变动的权力。卖方合同履行期间,如因质量方面的特殊原因需更换供货厂家,必须征得买方书面批准。除此之外,卖方不得更换供货厂家。

澄清问题:建议约定变动的范围及幅度。此外,建议明确约定哪些情形出现可在总价之外另行计价,并约定计价的原则和标准。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买方保留在总价范围内对设备及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合理变动的权力。卖方合同履行期间,如因质量方面的特殊原因需更换供货厂家,必须征得买方书面批准。除此之外,卖方不得更换供货厂家。

10、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五、卖方在系统设备寿命期内仍有责任对系统设备发生的问题给予合作,并对产品的设计和工艺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澄清问题:建议修改为“卖方在系统设备寿命期内仍有责任对系统设备发生的问题给予合作,并对产品的设计和工艺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卖方在系统设备寿命期内仍有责任对系统设备发生的问题给予合作,并对产品的设计和工艺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11、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第5.3.3款约定:“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在车辆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或退还银行履约保函。但如果设备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的规定延长,卖方应根据该部分的合同价格按相应比例另外提供一份担保。”

澄清问题:请明确质保金的担保范围是否也包括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责任,如是,如设备缺陷责任期延长,则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延长,而无需由卖方另外提供一份担保。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果设备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的规定延长,卖方应根据该部分的合同价格按相应比例另外提供一份担保。

12、第6.2款约定:“卖方应按以下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项目以及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项目车辆设备集成采购项目整体进度及完工期限和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规定的合同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及联络、监造、测试、检查、验收,并根据交货条件、交货期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分批次供货计划,并于本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提交给买方,供买方确认后据此执行。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可对以上工程进度计划和本项目交货期和交货数量做出相应调整,卖方应无条件执行,且卖方不得因此增加合同费用。”

澄清问题:建议在上述条文中约定买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计划和本项目交货期做出调整的幅度,在该幅度内卖方不得增加合同费用。如超过该幅度且取得卖方同意,则买方应支付赶工费(缩短交货期)或仓储费和保管费(延长交货期),以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可对以上工程进度计划和本项目交货期和交货数量做出相应调整,卖方应无条件执行,且卖方不得因此增加合同费用

13、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第6.7款约定:“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合同供货设备交货期时间交货(买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罚:1、首列车每迟一周支付该批次合同款项2%的违约罚金,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批量车应按每迟一周支付该批次合同款项5%的违约罚金,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2、买方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合同。违约罚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卖方在买方现场进行的组装、调试、试验等工作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也应按以上条款执行违约处罚。设备交货的其它要求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澄清问题:第1种处罚方式和第2种处罚方式不适用,建议第1种处罚方式中约定的误期赔偿金达到最高限额即合同总价的5%时,买方有权采用第2种处罚方式。此外,如果卖方在买方现场进行的组装、调试、试验等工作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建议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标准,还应考虑交货、组装、调试、试验等各阶段逾期,违约金是否应重复计算。

答:无实质性修改建议,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合同供货设备交货期时间交货(买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罚:1、首列车每迟一周支付该批次合同款项2%的违约罚金,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批量车应按每迟一周支付该批次合同款项0.5%的违约罚金,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2、买方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合同。违约罚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14、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12.2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应申请检验机构就合同设备的外观、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在开箱检验中如发现承包方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应作为业主向承包方提出索赔的证据。

澄清问题:请明确上述条文中提及的检验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建议明确检验机构的名称或具有的相应资质。此外,检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建议明确约定。

答:检验机构在设计联络时确定,索赔费用包含检验费用。

15、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20.2卖方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澄清问题:请明确预付款保函金额和比例。

答: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及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五(15%)提交预付款保函。

16、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本保函有效期从开具之日起至卖方收到与预付款金额等值的列车之日止。

澄清问题:应改为“本保函有效期从开具之日起至买方收到与预付款金额等值的列车之日止。”

答:采纳。

17、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4.2 承包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业主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澄清问题:建议将第4.2款修改为:“承包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在承包方和业主就违约责任承担和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数额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承包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业主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18、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5.3.3 担保金额在设备系统运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应自动减半,并在设备系统运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24个月后,担保将自动失效。但是,如果设备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按合同附件的规定延长,承包方应根据该部分的合同价格按相应比例另外提供一份担保。

澄清问题:根据上下文理解,设备系统运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质保期,请确认质保期内是否留存质保金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质保期保函,如是,那么设备系统运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即失效。请注意履约保证金和质保期保证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担保。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果设备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按合同附件的规定延长,承包方应根据该部分的合同价格按相应比例另外提供一份担保。

19、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8.2 “无论在合同中是否另有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出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由承包方承担。在此期间之内, 承包方应对货物或部分货物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和损坏负责,费用自理。”

澄清问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出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的期间内,货物已交付给业主,那么业主应对因其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无论在合同中是否另有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出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由承包方承担。在此期间之内, 承包方应对货物或部分货物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和损坏负责,费用自理。

20、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9.14 保险事故发生时,业主、承包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等共同确定受损的材料、设备的残值;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承包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受损的材料、设备等,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全新未使用过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免费替换或该材料、设备等对应的合同款项由买方从卖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

澄清问题:鉴于承包方负责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还要求承包方按残值回收受损材料、设备,则不符合风险共担原则,建议删除“承包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受损的材料、设备等”。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保险事故发生时,业主、承包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等共同确定受损的材料、设备的残值;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承包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受损的材料、设备等,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全新未使用过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免费替换或该材料、设备等对应的合同款项由买方从卖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

2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3.1合同总价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

澄清问题:审计机关的角色定位是“监督者”,并未被《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价格确定的权力,且结算审计规定的执行导致施工单位获得工程款的周期变长,建议取消“合同总价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总价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

22、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4.1合同其他费用支付

澄清问题:一是合同其他费用的支付额度比例合计为(合同总价款-维保费用)的90%,另外10%何时支付,请明确约定;二是请明确约定每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即某付款节点事件发生后几日内支付;三是建议在第4.1.11款中约定,项目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维保费用)的一定比例,以确保买方最终按合同结算总价款与卖方结算;四是请约定维保费用如何按年支付,每年支付的额度、时间及条件等;五是请明确列示卖方每次申请付款时需提交的相关票据、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具体名称和内容;六是建议约定预付款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担保期限。七是请明确表述哪笔款项为质保金,以及质保期起止时间等内容。

答:本问题第一项招标文件“4.1合同其他费用支付”中4.1.8现修改为“完成第二批次16列车交付,支付(合同总价款-维保费用)的15%”;第二项至七项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4.1合同其他费用支付 4.1.7、4.1.10

澄清问题:请明确4.1.7、4.1.10中“包含该批次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验收”是如何划分批次的。

答:按买方提供的需求划分批次。

2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4.1合同其他费用支付 4.1.7、4.1.10、4.1.12

澄清问题:一般情况下,最终验收是整个项目一次性完成和通过,不能分批进行;同时,最终验收与所有列车完成质保义务属于相同阶段,建议4.1.7、4.1.10、4.1.12支付合并在一起。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合同其他费用支付 4.1.7、4.1.10、4.1.12不合并。

25、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4.说明:2.卖方在每次提出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澄清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才能开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发生销售的支付阶段仅能提供收据,且服务费税率为6%,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改为4.1.1-4.1.4支付时提供收据;4.1.5支付时提供车辆设备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服务费收据;4.1.6支付时提供收据;4.1.7、4.1.10、4.1.12支付时提供车辆设备收据,备品备件、专用工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8支付时提供车辆设备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服务费收据;4.1.9支付时提供收据;4.1.11支付时提供收据。

答:4.1.1可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收据;4.1.2支付前提交4.1.1和4.1.2付款金额之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至4.1.12支付前分别开具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2、财务要求:投标人2015年~2019年度每年均不亏损。201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每年度均不亏损。提供:2015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签字盖章页。

澄清问题:鉴于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营业收入和平均资产负债率均指的是近三年,即2017年~2019年,建议前后保持一致,改为“2、财务要求:投标人2017年~2019年度每年均不亏损。2017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每年度均不亏损。提供:2017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签字盖章页。”

答:按补遗文件第2款执行。

2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①项目经理: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采购合同1个及以上。投标时,该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尚未开通试运营的项目任职。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职称证、业绩合同(若合同上未明确项目经理,须提供买方证明)、投标人出具的项目经理未任职的承诺文件(格式自拟);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格式 V-7-6 项目经理承诺书。

澄清问题:请明确“投标时,该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尚未开通试运营的项目任职”是否指的是本公司申报的项目经理在重庆之外的车辆采购项目中未担任项目经理?“投标人出具的项目经理未任职的承诺文件(格式自拟)”是否就是“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格式 V-7-6 项目经理承诺书”?

答:申报的项目经理未在其他车辆采购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格式 V-7-6 项目经理承诺书”中原内容“本公司申报的项目经理在重庆之外的车辆采购项目中未担任项目经理”,现修改为“本公司申报的项目经理未在其他车辆采购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2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特别说明:(1)其余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或扫描件,但需加盖投标人鲜章。

澄清问题:由于3.7.3已经规定投标文件加盖骑缝章,建议将“其余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或扫描件,但加盖投标人鲜章”改为“其余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或扫描件”。

答:按补遗文件2款至7款执行。

29、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商务评分标准 转向架 “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所投转向架每增加1个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开通试运营业绩或供货交付业绩的得0.2分,每增加一个As型车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开通试运营业绩或供货交付业绩加0.1分。本项满分0.6分。”

澄清问题:在技术评分标准和商务评分标准中,车钩及缓冲器、车门、空气制动系统、空调和通风系统、列车控制及管理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及乘客安全标识、蓄电池均是要求提供各子系统分包商的业绩合同用于证明使用业绩,由于转向架是投标人自行生产且包含在整车内,不在附件I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中,以及技术评分标准中转向架要求提供的是齿轮箱及联轴节的使用业绩,根据上下文理解,商务评分标准中应指的是转向架上齿轮传动装置及联轴节分包商的供货业绩,建议改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所投齿轮箱及联轴节每增加1个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开通试运营业绩或供货交付业绩的得0.2分,每增加一个As型车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开通试运营业绩或供货交付业绩加0.1分。本项满分0.6分。”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转向架“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所投转向架每增加1个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开通试运营业绩或供货交付业绩的得0.2分,每增加一个As型车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开通试运营业绩或供货交付业绩加0.1分。本项满分0.6分。”

30、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2、设备 序号13 司机室前窗遮阳帘,6、司机室电气 序号12 遮阳帘

澄清的问题: 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2、设备 序号13 司机室前窗遮阳帘,6、司机室电气 序号12 遮阳帘两个设备名称重复。

建议更改为: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2、设备 序号13 司机室前窗遮阳帘,6、司机室电气 序号12 遮阳帘两个设备名称重复,请明确这两个设备是否为同一设备。

答:删除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2、设备 序号13“司机室前窗遮阳帘”项。

31、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8、列车广播系统 扬声器每个头车(Mc)8个

澄清原因:重庆既有As车辆头车扬声器配置为7个

建议更改为:扬声器每个头车(Mc)7个

答:采纳。

32、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8、列车广播系统 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4个 每列24个

澄清原因: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中部显示器配置应为每台车一台,每列车6个。

建议更改为: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1个,每列6个

答:修改为: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1套,每列6套。

33、附件5:供货范围 9.车顶和车下设备中无牵引系统供货明细

澄清原因:9.车顶和车下设备表格中缺少牵引系统供货明细

建议更改为:建议将附件5:供货范围中增加牵引系统供货明细。

答:采纳。详见附表:《牵引系统明细表》

34、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5、空气制动系统,单车闸片数量,表中闸片(左)16,闸片(右)右16

澄清的问题:基础制动装置闸片数量有误 单车闸片(左8,右8)

建议更改为:单车闸片数量,闸片(左)8,闸片(右)8

答:采纳。

35、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5、空气制动系统,风源模块在每个M车1个

澄清的问题:现有As平台车辆风源模块一般设置在Mc车。

建议更改为:风源模块在每个Mc车1个

答:采纳。

36、附件1 备品备件明细表 ,重庆轨道十八号线一类备品备件(车牵),序号12和序号34备件名称重复,均为牵引逆变器模块。

澄清原因:序号12和序号34备件名称重复。

建议更改为:请明确名称是否正确或者重复,建议取消其中一项。

答:删除附件1 备品备件明细表一类备品备件(电牵)序号34“牵引逆变器模块”项。

37、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序号7 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和序号15 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

澄清原因:两者名称相同,为同一试验设备。

建议更改为:建议取消其中一项。

答:删除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序号15“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项。

38、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一、专用维修工具 ,6.2客室侧门压力检测仪

澄清原因:本项目要求车门为电动内藏门,不会使用压力检测仪。

建议删除:6.2客室侧门压力检测仪”。

答:采纳。

39、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一、专用维修工具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7.4 蓄电池智能均衡活化充放电机。

澄清原因:7.2和7.4能够通过一台设备实现功能,7.4 蓄电池智能均衡活化充放电机能够包含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设备的功能。

建议更改为:请明确是否同时保留两个设备或者删除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设备。

答:采纳,取消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一、专用维修工具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项。

40、19.1.3.2卖方应进行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计算和论证,设计联络时交买方确认。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1000小时。

澄清原因:目前运营的地铁车辆,平均无故障时间都不能达到1000小时。例如正在运营的某北京项目,运行时间为36694小时,发生故障总数242个,MTBF=36694/242=151小时。重庆在执行的重庆环线、重庆10号线、重庆4号线、重庆九号线一期项目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均按照150小时执行。 (合同中规定的故障是指无法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造成车辆非正常停车/部分功能的丧失而不能正常运转,元器件因为失效而更换或修复。)

建议更改为:19.1.3.2卖方应进行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计算和论证,设计联络时交买方确认。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150小时。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卖方应进行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计算和论证,设计联络时交买方确认。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1000小时。

41、第二卷 技术部分 (三) 项目执行部分 第四章 试验、检查、检验和赔偿 1.7.7 试运行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

澄清原因:根据GB/T 30013-2013标准要求,试运行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在可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建议更改为:1.7.7试运行期间车辆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

答:无实质性修改建议,按招标文件执行。试运行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

42、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2、设备 序号13 司机室前窗遮阳帘,6、司机室电气 序号12 遮阳帘

澄清的问题: 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2、设备 序号13 司机室前窗遮阳帘,6、司机室电气 序号12 遮阳帘两个设备名称重复。

建议更改为: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2、设备 序号13 司机室前窗遮阳帘,6、司机室电气 序号12 遮阳帘两个设备名称重复,请明确这两个设备是否为同一设备。

答:删除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2、设备 序号13“司机室前窗遮阳帘”项。

43、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8、列车广播系统 扬声器每个头车(Mc)8个

澄清原因:重庆既有As车辆头车扬声器配置为7个

建议更改为:扬声器每个头车(Mc)7个

答:采纳。

44、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8、列车广播系统 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4个 每列24个

澄清原因: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中部显示器配置应为每台车一台,每列车6个。

建议更改为: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1个,每列6个

答:修改为:序号10 客室中部乘客信息显示器及控制装置 每车1套,每列6套。

45、附件5:供货范围 9.车顶和车下设备中无牵引系统供货明细

澄清原因:9.车顶和车下设备表格中缺少牵引系统供货明细

建议更改为:建议将附件5:供货范围中增加牵引系统供货明细。

答:采纳。详见随本次答疑和补遗文件一并发出的附表文件。详见附表:《牵引系统明细表》

46、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5、空气制动系统,单车闸片数量,表中闸片(左)16,闸片(右)右16

澄清的问题:基础制动装置闸片数量有误 单车闸片(左8,右8)

建议更改为:单车闸片数量,闸片(左)8,闸片(右)8

答:采纳。

47、附件5 供货范围明细表 5、空气制动系统,风源模块在每个M车1个

澄清的问题:现有As平台车辆风源模块一般设置在Mc车。

建议更改为:风源模块在每个Mc车1个

答:采纳。

48、附件1 备品备件明细表 ,重庆轨道十八号线一类备品备件(车牵),序号12和序号34备件名称重复,均为牵引逆变器模块。

澄清原因:序号12和序号34备件名称重复。

建议更改为:请明确名称是否正确或者重复,建议取消其中一项。

答:删除附件1备品备件明细表一类备品备件(电牵)序号34“牵引逆变器模块”项。

49、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序号7 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和序号15 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

澄清原因:两者名称相同,为同一试验设备。

建议更改为:建议取消其中一项。

答:删除附件2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序号15“制动控制装置试验台”项。

50、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一、专用维修工具 ,6.2客室侧门压力检测仪

澄清原因:本项目要求车门为电动内藏门,不会使用压力检测仪。

建议删除:6.2客室侧门压力检测仪”。

答:采纳。

51、附件2 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 一、专用维修工具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7.4 蓄电池智能均衡活化充放电机。

澄清原因:7.2和7.4能够通过一台设备实现功能,7.4 蓄电池智能均衡活化充放电机能够包含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设备的功能。

建议更改为:请明确是否同时保留两个设备或者删除7.2 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设备。

答:采纳,取消附件2专用试验设备及维修专用工具表一、专用维修工具7.2“蓄电池容量测试放电桩”项。

52、19.1.3.2卖方应进行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计算和论证,设计联络时交买方确认。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1000小时。

澄清原因:目前运营的地铁车辆,平均无故障时间都不能达到1000小时。例如正在运营的某北京项目,运行时间为36694小时,发生故障总数242个,MTBF=36694/242=151小时。重庆在执行的重庆环线、重庆10号线、重庆4号线、重庆九号线一期项目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均按照150小时执行。 (合同中规定的故障是指无法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造成车辆非正常停车/部分功能的丧失而不能正常运转,元器件因为失效而更换或修复。)

建议更改为:19.1.3.2卖方应进行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计算和论证,设计联络时交买方确认。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150小时。

答: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为1000小时。

53、第二卷 技术部分 (三) 项目执行部分 第四章 试验、检查、检验和赔偿 1.7.7 试运行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

澄清原因:根据GB/T 30013-2013标准要求,试运行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在可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建议更改为:1.7.7试运行期间车辆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

答:采纳。

54、第二十一章 整车与其它专业接口要求 21.2.2 供货范围分工

澄清原因:招标文件中只明确了通信系统的车载电缆要求,未明确信号系统的车载电缆要求,为保证整车安全,建议添加。

建议更改为:添加内容“信号系统承包商所提供装车电缆应符合《铁路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TJ/CL254-2013)规定,电缆防火要求应符合《英国轨道车辆材料防火测试》BS6853或《铁路车辆防火保护措施》DIN5510或《铁路应用—铁道车辆防火》EN45545的规定。”

答:采纳。

55、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

澄清原因: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缺少牵引系统。

建议更改为:在附件I 各子系统的主要部件清单增加牵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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