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本 一、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11条款“分包”内容修改如下:“允许,允许分包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能力,施工过程中应向发包人申请进行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非开挖管道修复,因工艺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具体施工工艺及做法详见《厦门市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厦污指办【2020】11号文)),承包人需同时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能力,否则应分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施工。”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34.2条款“其他”中第4点修改如下:“4.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本》第 4 章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3.5.2修改如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满足“建筑法”分包条件,要求分包给具有同规模施工经历并有良好资信的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人的业绩、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后方可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本》第 4 章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 3.5.2修改如下:“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能力,施工过程中应向发包人申请进行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
企业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四、招标文件原内容如与本纪要表述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纪要内容为准。
五、本答疑纪要为海沧区南部第2单元道路正本清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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