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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三期工程施工招标补遗书(第1号)
各投标人:
现将答疑内容、补充、修改内容等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答疑内容:
1问:本项目业绩要求:企业近年至少完成过1项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单独立项,单个合同疏浚量不少于200万m3且满足5万吨级及以上危险品船舶全潮通航)施工业绩。 请问,【单个合同疏浚量不少于200万m3且满足5万吨级及以上危险品船舶全潮通航】该项,我司完成业绩中,无明显危险品船舶通航说明,如若此为必须项,需要提供何种资料证明?通常航道疏浚无特加危险品船舶通航该项,仅有航道吨级说明,设置此项是否合理?
答:业绩证明材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业绩中危险品船舶通航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实际需求。
2问:招标文件P6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10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酌情设置)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含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单独立项,单个合同疏浚量不少于200万m3且满足5万吨级及以上危险品船舶全潮通航)施工业绩。我单位航道施工业绩建设规模为“航道通航宽度为350m,航道设计底高程-21.5m,满足40万吨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和Q-Max型LNG船不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其中LNG船属于危险品船舶,Q-Max型LNG船舱容约为26万m3液化天然气,远大于5万吨级船舶标准。该航道设计标准显然远远超出业绩要求中满足5万吨级及以上危险品船舶全潮通航要求。
答: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危险品船舶”指油船或化学品船或液化气(LPG或LNG)船;“5万吨级”包含 50000DWT或50000GT船舶吨级;若液化气(LPG或LNG)船通航航道证明材料中以船舶总舱容量体现规模,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P122页液化气(LPG或LNG)船设计船型尺度中50000GT船舶吨级相对应的总舱容量为准。
3问:招标文件P6、P27,业绩最低要求:至少完成过1项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单独立项,单个合同疏浚量不少于200万m3且满足5万吨级及以上危险品船舶全潮通航)施工业绩。其中全潮通航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很难体现,建议取消。
答:取消“全潮”特征要求。
4问:招标文件P27,航道工程还需提供单独立项的工可批复文件扫描件。因项目立项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这里的工可批复文件是否指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文件均可?
答:是的。
5问: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疏浚量或航道满足危险品船舶通航的要求,是否可以提供单独立项的材料来证明?LNG船是否属于危险品船舶?
答:航道项目工可批复文件本身就是要求提供的业绩材料之一;LNG船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危险品船舶”范围。
6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未给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请补充。
答:不另行提供,投标人根据相关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报价说明进行投标报价。
7问:本项目报价用何种专业软件编制,投标人导出的单位估价表等表格与该工程量清单有差,是否可行?
答:本项目对报价软件开发公司不作强制要求,报价表格格式允许因软件原因有所偏差。
8问:工程量清单中一般项目里已有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等费用,在炸礁、导航工程施工取费明细表和疏浚工程施工取费明细表中也有该项费用,是否重复?具体费率请明确。
答:一般项目清单有列项的需在一般项目清单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不得低于912517元,施工环保费报价不得低于17662元,此两项为不可竞争费用,低于此费用的投标无效;工程量清单采用全费用清单单价报价,施工取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由各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中取消“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表”格式要求,以专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汇总表”格式为准。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
1、本项目卸泥区为福州港江阴港区6号和7号泊位工程后方陆域,投标人应综合考虑该卸泥条件进行报价。
2、若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业绩在“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系统” (http://219.143.235.38:8000/) (新系统)中暂未登记、但在新系统“下载专区”“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可查到(即旧系统中已登记过),则应在投标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栏中写明该项目在上述汇总表中的项目序号,经评标委员会在线核实后可视为已在“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系统”(http://219.143.235.38:8000/)登记。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8.4款补充内容如下:
2.8.4.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农民工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五)。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六)。
2.8.4.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的规定执行。
(2)担保的形式: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
(3)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
承包人出现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发包人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发包人督促承包人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可在支付的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2.8.4.3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或)影响发包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的,每出现一次,罚款20万元。承包人有义务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修改为“(6)无论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如何,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均保持不变。”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补充内容如下: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属于双方应考虑的风险,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8、竣工验收”补充内容如下:
18.2(2)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编制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包括按规定提交项目影像资料、电子竣工文件、微缩、刻录光盘等)必须满足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要求。竣工资料的份数为6份,若后续发包人提出增加份数,承包人须无条件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18.9竣工文件
为保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18.2.(2)目的要求进行本合同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合同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发包人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在缺陷责任期内还应补充缺陷责任期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否则,发包人将在最终计量支付中暂扣一定的保留金,直至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后再予支付。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补充“附件五、附件六”内容,详见附件。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十、其他材料“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中至少须提供投标人的完税证明扫描件。
9、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书相矛盾的内容,以本补遗书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五: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 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