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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滨海新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桩基检测)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福州滨海新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桩基检测)项目,现招标人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问题1、第36页(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1“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得0.5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机构资质加0.5分,总分值1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属于综合资质核定的专项检测项目之一,综合资质检测范围、申请条件高于专项资质。
建议澄清为“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得0.5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机构资质得1分”。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2、第36页(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3、项目负责人”“4、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为岩土或地质)。
根据《关于印发<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建人[2010]10号)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检测工作的申报专业为“工程检测”,从事专业岗位为建筑工程检测。申报专业为“岩土或地质”的人员是从事岩土工程施工、地基处理、基础施工等工作岗位,与工程检测无关,且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不一致。建议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修改为“工程检测”。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3、第37页(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5其他主要人员:配备的项目部其他人员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各得0.5分,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加0.5分,本项满分4分。”
请求澄清如下内容:其他人员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师资格、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是“和”还是“或”的关系?如某一人员同时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师资格和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是否可得1分?如只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师资格或只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是否可得0.5分?还是不得分?
回答:如某一人员同时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师资格和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如只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师资格或只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问题4、第37页(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7项目部人员的综合实力”和第138页9.4表述不一致,建议:第138页9.4“项目部人员的综合实力”调整为与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7项目部人员的综合实力”内容一致。
回答:第138页9.4“项目部人员的综合实力”调整为与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7项目部人员的综合实力”内容一致。
问题5、招标文件第100页第5章工程技术要求第十条“对项目人员的配置要求”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人员是否均持有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岗位证书?
请求澄清如下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四条 规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及《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闽建建【2006】59号)规定,“一、资质标准(一)建设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基本条件:4、****,并持有相应专项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且招标文件第100页第十条“对项目人员的配置要求”已明确注明项目人员均需“持有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岗位证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且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代签的情形,建议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涉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部分均要求“持有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岗位证书”。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投标文件第135-136页 项目组主要人员中的“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 出具统筹缴纳证明)。
请求澄清如下内容:招标文件第5页 第4.2条规定,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中均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表明招标人设置项目资格条件主要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项目团队技术力量,应由投标人在职人员组成。若允许投标人以外人员参与,既不能表明投标人整体实力,又容易发生围标串标的情形,难以保证中标人的工程检测质量。建议:删除“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统筹缴纳证明”,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社保缴费证明,且缴费单位为投标人。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第139页第9.5项“拟投入仪器、设备”
请求澄清如下内容:本次项目是为地下空间项目(桩基检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使用“三维激光扫描仪”,如需要,请说明在项目检测过程中的哪些节点需使用此仪器。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第36页(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企业业绩要求”
请求澄清如下内容:该评分项规定,“(1)近3年内有一项工程质量检测业绩超过500万或单个桩基检测合同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得基本分1分,在此基础上,地基基础检测单项合同金额最大的业绩有以下情形者进行加分,最高得3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且应提供可查询的中标公告网址):(1)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一项加1分;(2)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项加1分。 备注:类似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3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担的检测项目。”该评分项表述不清,即业绩加分项中,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分项值是一致的,无区别。建议修改为:(1)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一项加1分;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项加2分。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第34页“10.推荐中标候选人”,请求澄清如下内容:“10.1. 按评标总得分排名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综合得分和报价均相同,则技术得分低的为第一候选人。”此条款中规定将技术得分“低”的作为第一候选人,与工程评审实务不符,招标文件是否编写有误?
回答: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0.1款“ 按评标总得分排名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综合得分和报价均相同,则商务得分高、技术得分低的为第一候选人”。
问题10、第37页“(二)技术部分评分”序号1-8项,请求澄清如下内容:序号第1-8项内容为检测方案,检测措施,质量措施,安全措施,人员组织、仪器配备,重难点分析及建议,与其他单位的配合协调,信息管理、资料管理措施,从工程招标实务中应属于专家评审主观项,对于评分标准中的“明确、完善、到位、可行”主观评判较多,且上述标准很难量化,一般招标文件表述为“检测方法完善、到位、可行,得3分;较完善、较到位、较可行,得2分;基本完善、基本到位、基本可行,得1分;不完善、不到位,不可行,不得分。”建议对“(二)技术部分评分”序号1-8项予以更正。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1、招标代理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收,按前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取招标代理报酬,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需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0年12月14日9:30。
招标人:福州盛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