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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南宁杰飞家具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采购教学家具、教玩具项目(NNJKZC2021-015)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商务条款第十大点要求提交的货物是在中标结果确定的情况下,限定中标人在同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上货物限定时间提供不合理。属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请求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中违法违规及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采购人处理意见:为防止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不合格,出现影响采购人的使用、耽误学校的正常教学情况,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即不少于9天时间),抽检部分产品以确保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要求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并无不妥。该项要求不属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质疑人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第1项货物第4点,第10项货物第3点第4)小点、第5点和第6点,第14项货物第3点、第4点,第24项货物第一大点第6点,第29项货物第8点,第43项货物第6点,第80项货物第2点、第3点,第89项货物第八至十大点,第146项货物第2点,第149项货物第5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具有倾向性,排他性。要求通过众多检测报告来佐证货物功能项具有片面性、不真实性,检测报告只能反映企业之前所送检的该批次产品功能的响应情况,并不能准确反映本次用户购买的产品质量的情况,且以上这些功能的送检需要充足的时间方可完成检测。以上的检测报告按需求完成,投标人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金钱,造成资源的浪费。该项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以上检测项目评比结果确定后,中标人和单位沟通来完成,不要给投标人增加这么多无谓的支出,增加投标人的负担。
采购人处理意见:使用方为学校的教职工及学生,产品质量(稳固性、耐用性、安全性)涉及到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技术参数标准是考察企业综合交货能力的,而且企业的产品每年都是要经过检测并且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流通。本项目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以及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的技术参数及检测标准。检测报告是评判货物质量的客观标准,故技术参数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且所有投标人都可以去进行相应的检测,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具有严重倾向性、排他性。同时考虑到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只要求任意一年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报告在时间上也不冲突。该项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质疑人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2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经开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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