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具有苗木种植及销售经营范围; 3、投标人须具备:供应商具有不少于30亩的苗圃基地;(提供证明:土地产权原件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4、信誉要求: (1) 供应商和项目负责人无被安徽省外的省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2) 供应商和项目负责人无被安徽省内的地市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5、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8、其他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