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1.评标程序:
1.4.2 如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低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90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执行)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对投标人提供的澄清、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报价合理性评审。(异常低价计算基数为包含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不可竞争费的招标控制价,计算公式:异常低价=最高投标限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额等不可竞争费)*90%)
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施工措施、方案等方面)。但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1. 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2.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3.人员闲置;4.亏本让利;5.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6.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7.类似项目业绩;8.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要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被否决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数量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分析意见依次递补。
现更正为:1.4.2 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90 %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施工措施、方案等方面)。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对投标人提供的澄清、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报价合理性评审。但以下情形不得作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依据:1. 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2.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3.人员闲置;4.亏本让利; 5.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6.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7.类似项目业绩;8.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要对通过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被否决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数量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分析意见依次递补。
注:招标文件中与以上相关的内容均以此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给各位投标人带来不便,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