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设计、生产或提供本次招标设备的资格和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所投产品须具有SIL2 及以上功能安全认证,需为权威认证机构(德国TUV、法国BV、美国EXIDA及上海仪表自动系统检验测试所认证机构),并提供证书。
(4)电动执行机构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提供权威机构的型式试验报告。电动执行机构的防爆等级满足Ex db IIC T4 Gb/Ex tb IIIC T130℃ Db,并提供防护、防爆等级型式试验报告及合格证。
(5)电动执行机构的内部板卡具有通用性,开关型与调节型可直接通过增减信号板卡切换。电动执行机构外壳全部为铝合金材质,外表面粉末喷涂处理,具有较高的防腐效果,防腐等级不低于WF2或C5M,提供权威机构相关型式试验报告及等级证书。
(6)电动执行机构寿命应满足BS EN15714-2的寿命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人2024年石油化工行业防爆等级满足Ex db IIB/IIC T4
Gb/Ex tb IIIC T130℃ Db销售业绩超过2000台,并提供合同及发票证明(2023年11月到2024年12月)。
(8)投标人须具有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3C 认证等。
(9)投标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由投标商(生产商)本厂制造,并在制造本厂进行组装、测试,不得在非供货商(生产商)的工厂进行组装、测试。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