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投标均无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①工程竣工半年(含)以上经多次催促未完成竣工结算的; ②因合同纠纷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出现群访处理不及时的; ③质量缺陷较多,多次催促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 ④施工现场不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超过合同工期或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 ⑤违反滁重[2020]53号《关于限制不良行为企业投标的规定》的; ⑥月工程量进度未完成的被重点处限制投标且在期限内的; ⑦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 ⑧不配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参与投标,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其中①~⑧情形的,以招标人开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