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07号
新县三好苏河加油站(张中好):
身份证号码:413029197303191312
法定代表人:张中好联系电话:13939738023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苏河镇红柳村
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位于新县苏河镇红柳村的新县三好苏河加油站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县三好苏河加油站(张中好)(以下简称你加油站)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县苏河镇红柳村的新县三好苏河加油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县三好苏河加油站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2020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2张,证明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11月17日,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加油站下发了《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罚责改[2020]19号)要求:立即停止建设。2020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该项目已停止建设,但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根据你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处壹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0015705012
户 名:新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开户行:新县农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