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南充市中心医院下中坝院区等四个建设项目暂估价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南充市中心医院下中坝院区等四个建设项目暂估价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已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南发改审批【2014】66号、南发改审批【2016】5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充市中心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医院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南发改审批【2014】66号、南发改审批【2016】52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
2.2建设规模:该项目投资估算12.03亿元。资金中央财政资金1.04亿元、人防资金2.99亿元、医院自有资金3亿元及医院融资贷款5亿元。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3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2.5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17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建设或智能化建设或弱电建设项目业绩(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均可);对于已完成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复印件(须包括签订合同的、产品清单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等)和相关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对于在建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复印件(须包括签订合同的、产品清单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等),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机电工程(注册专业)壹级(级别)(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21年01月20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02月07日23 时 59 分在《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进入“电子招标”栏目,通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2月08日 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进入“电子招标”栏目,通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充市中心医院下中坝院区中建一局项目部
邮 编:637000
联 系 人:尹先生
电 话:13551380157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1210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28-87014511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1年01月19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