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审〔2020〕26号
新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县城市管理局
新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周河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信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周河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申请》、信阳师范学院关于《新县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周河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周河乡,总投资1119.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建设内容:污水处理站和污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站占地1824平方米,主要建设有预处理综合水池(主要包括粗格栅渠、提升泵井、砂水分离器、平流沉砂池和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贮泥池、值班室及配电间;污水管道沿乡镇主要道路铺设,污水管网总长约3451米,最终接入本次设计污水站。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建设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期临时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沉淀处理,然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营运期废水经“AO+MBR”工艺处理后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泼陂河;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站的原水中一并处理。
2、废气:施工期将弃土及时回填至周边地势低洼,管网施工现场尽量不存放土方,施工单位加强监管,采取合理的抑尘措施,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主要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恶臭,使用微生物除臭剂将恶臭气体,并在厂区污染单元周围种植抗害性强的乔灌木,在调节池周围设置乔木、灌木、草三层结构的绿化隔离带,减轻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的二级标准。
3、噪声:施工期选择低噪声施工机械,并注意保养,采取轮流工作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营运期噪声采用隔声、减振、厂房屏蔽等降噪措施等措施,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采取“回收利用+外售”模式对部分建筑垃圾进行处理,不能综合利用由环卫部门清运至新县垃圾填埋场;弃土方回填至污水处理站周边土地低洼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营运期生活垃圾、栅渣、泥砂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污泥经移动式一体化脱泥设备进行脱水处理,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填进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送入填埋场内进行填埋处理;废紫外线灯、药剂的废包装材料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同时危险废物贮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厂区内的固废应做到统一收集,分类存放,加强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固废在厂区的散失、渗漏、以减轻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强化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污水处理站及提升泵站开挖的土方及时回填,临时堆土采取覆盖蓬布,同时避开雨季施工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待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和硬化;污水处理站配套管线管沟开挖产生的弃土,必须做到随挖、随运,尽量缩短土方在道路边的堆放时间,临时堆土场修建挡土围墙,设置排水沟等防护工程。
四、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县环保局的日常管理,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污染治理措施。
五、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减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六、严格落实营运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
七、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65吨/年,氨氮0.365吨/年。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九、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你单位在本项目环评文件报批过程中,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材料报县环保局,以便日常监管。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