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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竞价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产地、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江苏大唐国际如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水运运输方式,承运船只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单一煤种,质量均匀。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水运】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买方】【皮带秤】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卖方】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标准: 数量标准:双方检斤偏差(即:(卖方数量-买方数量)/卖方数量)不超过【水运运损双方约定值1.2】%; 质量标准:双方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卖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70】大卡/千克。 (2) 索赔处理:检验机构应将所采煤样分为三份,一份作为买方化验煤样,一份留卖方备查,另一份作为仲裁检验煤样。双方可对前述检验机构进行采、制样和化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质检报告由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检测的一方应在报告出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原件交予另一方。如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质检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由异议方提出并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卸货港仲裁煤样进行复验。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70%以上、单独堆存)时,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垛采复检。若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异超出70kcal/kg,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原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3. 以【第三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4.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安全管理:卖方必须遵守电厂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相关安全、环保问题,由卖方自行承担后果。】 【(2)靠电厂码头驳船在接卸期间必须按照买方要求做好上下船人行通道的安全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3)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基准价格= 元/吨;卡价: 元/(千卡/千克)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②【硫分/挥发分/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3)其他因素调整价:除上述列明的指标外,其他质量、数量指标考核办法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 五、 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同意按卸货港厂方煤炭质量、数量检验报告、双方价格确认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2、买方应在卸货港厂方检验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卖方如对“结算通知书”内容无异议,则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全额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3、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4. 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供应约定数量的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限期内补救;如卖方逾期仍未能补救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留竞价及履约保证金(卖方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交付的金额)【10】万元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2. 卖方需按照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关于收取煤炭竞价服务费的公告要求,在煤款结算前交纳竞价服务费,竞价服务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如卖方逾期未交,买方有权扣留竞价及履约保证金。 3.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除应立即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联系方式 九、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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