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12号
新县宝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WA450NFU22
法定代表人:陈静联系电话:13603975000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产业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
新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专项督办通知》文件(省暗访核查问题统计表)中交办的问题,于2020年11月20日对新县宝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装配式钢结构构件项目在施工期道路未硬化,路面积尘较厚,扬尘严重,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院内大量土方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县宝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产业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3WA450NFU22,法定代表人:陈静,委托人:蔡伟,身份证号码:41302919690902133X,电话:13603975000,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专项督办通知》文件(省暗访核查问题统计表)中交办的问题于2020年11月20日对新县宝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装配式钢结构构件项目在施工期检查中时发现,该项目“环评”已审批,正在建设中,场区道路未硬化,路面积尘较厚,扬尘严重,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院内大量土方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2020年11月25日,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下发了《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新环罚责改[2020]2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如下:立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做好日常防尘控尘措施。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年产1万吨装配式钢结构构件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正在进行钢结构作业,厂内堆积的物料已进行了全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 2020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场区堆料场堆放的物料未进行全覆盖。2020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场区堆积的物料已进行了全覆盖。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0015705012
户 名:新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开户行:新县农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