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011号),拟征收威远县镇西镇杨家嘴村5组、6组、7组、18组、20组、21组、22组、23组、24组、25组、26组、27组、28组、29组、30组,团标村6组、7组、8组,黄坭村1组、4组、9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威远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威远县镇西镇杨家嘴村5组、6组、7组、18组、20组、21组、22组、23组、24组、25组、26组、27组、28组、29组、30组,团标村6组、7组、8组,黄坭村1组、4组、9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远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威府函〔20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威远县大石包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审核意见》(川扶贫复〔2020〕19号)执行。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申请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持不动产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西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本公告期满后,将由威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威远县镇西镇杨家嘴村5组、6组、7组、18组、20组、21组、22组、23组、24组、25组、26组、27组、 28组、29组、30组,团标村6组、7组、8组,黄坭村1组、4组、9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威远县镇西镇杨家嘴村5组、6组、7组、18组、20组、21组、22组、23组、24组、25组、26组、27组、28组、29组、30组,团标村6组、7组、8组,黄坭村1组、4组、9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威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011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远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威府函〔2020〕146号)、《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威远县大石包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审核意见》(川扶贫复〔2020〕19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威远县镇西镇杨家嘴村5组、6组、7组、18组、20组、21组、22组、23组、24组、25组、26组、27组、28组、29组、30组,团标村6组、7组、8组,黄坭村1组、4组、9组土地,合计144.6702公顷。其中,农用地135.9319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项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远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威府函〔2020〕14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487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威远县大石包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审核意见》(川扶贫复〔2020〕19号)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安置。
(二)住房安置: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威远县大石包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审核意见》(川扶贫复〔2020〕1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