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10号
新县晨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0587613712
法定代表人:喻绍祥联系电话:13911313628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浒湾乡郑店村
新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专项督办通知》文件(省暗访核查问题统计表)中交办的问题,于2020年11月24日对新县晨光建材有限公司的加气块砖生产项目存在生石灰破碎和球磨工序没有安装除尘、降尘设施等环境问题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县晨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新县浒湾乡郑店村,法定代表人:喻绍祥,委托人:胡晓伟,身份证号码:41152319850114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0587613712 ,电话:13911313628。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专项督办通知》文件(省暗访核查问题统计表)中交办的问题,于2020年11月24日对新县晨光建材有限公司的加气块砖生产项目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内的生石灰破碎和球磨工序未安装除尘设施,导致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2020年11月26日,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下发了《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新环罚责改[2020]2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如下: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处理。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加气块砖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产项目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中,已对生石灰破碎和球磨工序车间采取全密闭措施杜绝粉尘外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 2020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询问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生石灰破碎和球磨工序未安装除尘设施,导致无组织排放。2020年1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已对生石灰破碎和球磨工序车间采取全密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作出: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0015705012
户 名:新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开户行:新县农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