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公司关于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大业-YC2021-002)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大业-YC2021-002-2
大业-YC2021-002-3
大业-YC2021-002-5
大业-YC2021-002-1
大业-YC2021-00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2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即可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无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现发布更正公告,该项目共五个包,五个包的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内容更正如下:
十二、政府采购政策说明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中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5)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现变更为:
十二、政府采购政策说明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中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5)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其它内容不变!为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更正日期:2021年02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宜春市中山西路193号
联系方式:0795-3203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红林世界城1栋15楼1513
联系方式:0795-3919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 佳
电话:1300627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