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安全隐患设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安全隐患设施)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