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一、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中4中“一、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且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修改为“ 一、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并附在响应文件中。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4. 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第二章 25.3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三、第三章中报价明细表中删除“企业类型(小型/微型/监狱/残疾),(小型/微型)扣除金额,评审金额(总金额减去扣除金额)”3列。 四、第三章中(四)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一内容修改。 五、第三章(三)报价表中删去“评审时,对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金额按“报价明细表”中产品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金额做为评审金额执行。” 六、报名截止时间更正为2021年2月20日17:00 时;原开标时间不变。 |